越南:规定通过电子方式显示某些强制性标签内容的通知草案
时间: 2022-01-21
世界贸易组织 |
G/TBT/N/VNM/216
2022-01-21
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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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 |
原文: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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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
通报成员: 越南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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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机构:科学技术部 考吉亚区陈维战红街113号 越南河内 (84-24) 3943 7056 网址:www.most.gov.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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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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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覆盖的产品: 一般产品和货物
HS编码:9850 ICS编码: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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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通报标题: 规定通过电子方式显示某些强制性标签内容的通知草案
语言:越南语 页数:4 链接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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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内容简述: 该通知草案详细介绍了2021年12月9日颁布的第111/2021/ND-CP号法令的第1条第5款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标签,这一节对政府于2017年4月14日颁布的关于货物标签的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10条第4款的修订和补充。
本通知适用于在越南生产和交易货物的组织和个人、进口能够以电子方式显示货物标签内容的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国家机构和相关组织和个人。
显示电子标签内容的方法
1.显示在网站上,并附有货物标签或其商业包装上的链接信息的具体说明。
2.显示在扫描码上,二维码直接贴在货物或其商业包装上。
电子标签的位置
显示电子标签的位置必须直接贴在货物或其商业包装上,便于肉眼和合适的设备阅读。
以电子方式呈现标签内容的语言。
以电子方式呈现标签内容的语言应符合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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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目标与理由:消费者信息、标签;防止欺诈行为和保护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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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相关文件: 2007年11月21日颁布的《产品和货物质量法》 2005年6月14日的《商法》 2011年11月30日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 通报G/TBT/N/VNM/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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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拟批准日期:2022年6月
拟生效日期:202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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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之日起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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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标准、质量和计量局 产品和货物质量管理部 巴亭郡阮长祚街76号 越南河内 电话:(84-24) 39427409 传真:(84-24) 39427418 电子邮箱:cucqlclhh@tcvn.gov.vn;qlghinhan@tcvn.gov.v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2/TBT/VNM/22_0686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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