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批准的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修订委员会(EU)第540/2011实施法规,废除(EU)第1037/2012实施法规

时间: 2021-11-26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EU/857
2021-11-26
21-8932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欧盟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欧盟委员会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 ]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异吡嗪(农药活性物质);农药和其他农用化学品(ICS 65.100)
HS编码:3808   ICS编码:65.100
5.
通报标题: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的(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批准的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修订委员会(EU)第540/2011实施法规,废除(EU)第1037/2012实施法规

语言:英语 页数:4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的批准。
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以吡唑萘菌胺作为活性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本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市场投放。在撤销批准且对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宽限期到期后,可对MRL采取单独行动,并将根据SPS程序单独发出通知。
 
7.
目标与理由:为了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进行对活性物质的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体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标准在本法规第4条中列出(并在其附件II中详细说明),必须满足这些标准才能获得批准。根据新的科学和技术知识,随时可以对活性物质进行审查,有迹象表明该活性物质不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4条规定的批准标准。根据(EC)第1272/2008号法规,该物质属于1B类生殖毒性物质(R1B),除非证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期对人类的影响可忽略不计,否则不可通过审批。2020年12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风险评估委员会得出结论,吡唑萘菌胺符合R1B类标准。由于作物中预计会有残留物,无法证明其影响可忽略(因此,不能证明其对消费者的影响可忽略)。这意味着吡唑萘菌胺不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中规定的标准,因此应撤销批准。现有授权将被撤销;欧盟成员国必须在法规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撤销对含有吡唑萘菌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的批准。根据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的规定,宽限期的期限为规定生效后6个月。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环境保护 
8.
相关文件: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9年10月21日发布的(EC)第1107/2009法规,规定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要求,并废除了理事会指令79/117/EEC和91/414/EEC: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9R1107&qid=1437730988988&from=EN 关于活性物质批准清单的欧盟委员会2011年5月25日(EU)第540/2011号实施法规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实施法规(OJ L153,11.6.2011,p.1–186)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qid=1442928512004&uri=CELEX:32011R0540 2020年12月10日通过的风险评估委员会的意见 https://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095e630c-18d9-994c-4d8f-82c4c28e3238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12月16日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EC)第1272/2008号法规,对67/548/EEC和1999/45/EC指令进行了修订和废除,并对(EC)第1907/2006法规进行了修订。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08R1272 编号为G/TBT/N/EU/826的通报 http://tbtims.wto.org/en/RegularNotifications/View/173586?FromAllNotifications=True
9.
拟批准日期:2022年第一季度
拟生效日期: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表后 20 天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号码:+(32)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在EU-TBT网站上查阅:http://ec.europa.eu/growth/tools-databases/tbt/en/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TBT/EU/21_7369_00_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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