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关于限制生产、进口和销售含有聚氯乙烯(PVC)的板式包装材料、指定可回收容器和非板式一次性餐具容器的草案

时间: 2021-11-22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TPKM/475
2021-11-22
21-8787
 
技术性贸易壁垒
原文:英语
 
通  报


以下通报根据TBT协定第10.6条分发

1.
通报成员: 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如可能,列出涉及的地方政府名称 ( 3.2条和7.2 条):
2.
负责机构:环保署 中华路1段83号 台湾台北市中正区100号 电话:+886-2-2370-5888 转分机3313 传真: +886-2-2370-3846
3.
通报依据条款:
[X] 2.9.2
[ ] 2.10.1
[X] 5.6.2
[ ] 5.7.1
通报依据的条款其他:
4.
覆盖的产品: 肉类和可食用内脏(HS 02);鱼类和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和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HS 03);乳制品;禽蛋;天然蜂蜜;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的动物来源的可食用产品(HS 04);食用蔬菜和某些块根和块茎(HS 07);可食用的水果和坚果;柑橘类水果或瓜果皮(HS 08);咖啡、茶、马黛茶和香料(HS 09);谷物(HS 10);制粉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小麦面筋(HS 11);油籽和含油水果;杂粮、种子和水果;工业或药用植物;秸秆和饲料(HS 12);植物编织材料;未在其他地方指定或包括的蔬菜产品(HS 14);动植物油脂及其裂解产物;预制食用脂肪;动物或植物蜡(HS 15);肉类、鱼类或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HS 16)的制品;糖和糖果(HS 17);可可和可可制品(HS 18);谷物、面粉、淀粉或牛奶制品;糕点制品(HS 19);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HS 20);杂项可食用制剂(HS 21);饮料、烈酒和醋(HS 22);盐,包括食盐和变性盐,以及纯氯化钠,无论是否为水溶液或是否含有添加的抗结块剂或自由流动剂;海水(HS 2501);由两种或多种成分混合而成的用于治疗或预防用途的药物,未按规定剂量或用于零售(不包括品目3002、3005或3006的商品)(HS 3003);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组成的用于治疗或预防用途的药物,以计量的剂量“包括经皮给药”或零售形式或包装出售(不包括税号 3002、3005或3006的商品)(HS 3004);子目3006.10.10至3006.60.90(HS 3006)的药物制剂及制品;塑料及其制品(HS 39);橡胶和塑料行业的制造工艺(ICS 83.020)、橡胶和塑料的一般原材料(ICS 83.040.01)、塑料的辅助材料和添加剂(ICS 83.040.30)、塑料(ICS 83.080)、一般橡胶和塑料制品(ICS 83.140.01),其他橡胶和塑料制品(ICS 83.140.99)
HS编码:02,03,04,07,08,09,10,11,12,15,16,17,18,19,21,22,25,30,39   ICS编码:83.140.99,83.140.01,83.040.30,83.040.01,83.020,83.080
5.
通报标题: 关于限制生产、进口和销售含有聚氯乙烯(PVC)的板式包装材料、指定可回收容器和非板式一次性餐具容器的草案

语言:英语/中文 页数:6/3 链接网址:
 
6.
内容简述: 多年来,聚氯乙烯(以下简称“PVC”)已被广泛使用并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需要耐高温的物质,PVC产品通常会添加稳定剂,而这些稳定剂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PVC材料不能抵抗油溶性腐蚀;因此,我们的食品中可能存在增塑剂污染,从而导致环境激素效应和因接触PVC而产生致癌风险。此外,PVC的燃烧不仅产生二恶英,而且还产生铅、镉和其他源自PVC中稳定剂的重金属。产生的二恶英和重金属从焚烧炉烟囱排放到大气中。此外,焚烧炉内的灰渣中还残留有大量的这些物质。随着灰渣的掩埋和再利用,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并造成污染分布在环境中。
考虑到二恶英在自然环境中很难分解的事实,一旦进入食物链,二恶英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负面影响将变得非常大。为了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环境,环保署(EPA)指导该行业转向其他替代材料,以减少消费者对含有PVC产品的使用。“限制生产、进口和销售含有聚氯乙烯(PVC)的板式包装材料、指定的可回收容器和非板式的一次性餐具容器”是根据《废物处理法》第21条起草的,其概述如下。
1. 本公告中的术语。
2. 本公告的限制主题仅限于使用含聚氯乙烯(PVC)的板式包装材料、已公布的可回收容器和非板式一次性餐具容器的人员。
3. 本公告的限制办法和不适用范围。
4. 生产时间和进口时间的确认方法。
 
7.
目标与理由: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环境 
8.
相关文件: 废弃物处置法
9.
拟批准日期:待定
拟生效日期:待定
10.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自通报日起60天
11.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WTO/TBT咨询点 标准计量检验局 经济事务部 中正区济南路1段4号 台湾台北市100 电话:+(886 2) 3343-5140 传真:+(886 2) 2343-1804 邮箱:tbtenq@bsmi.gov.tw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28154&log=detailLog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TBT/TPKM/21_7253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1/TBT/TPKM/21_7253_0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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