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再延长活性物质嗪草酮审批,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及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

来源:广东省WTO/TBT通报咨询研究中心 时间: 2024-08-01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789
2024-08-0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通报成员:欧盟
2.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覆盖的产品: 嗪草酮(农药活性物质)
4.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通报标题:

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关于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不再延长活性物质嗪草酮审批,并修订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及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


使用语言:英语    页数:6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4939_00_e.pdf
6.内容简述: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规定,不再延长对活性物质的审批。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嗪草酮植保产品的授权。不延长审批的依据为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规定对该物质在欧盟用作农药活性物质进行的首次评估。之前,该物质已根据第91/414/EEC号指令进行了评估和审批。

为使活性物质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获得批准,必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法规第4条列出了获得批准必须满足的标准(附件II中也有详细说明)。

在对嗪草酮进行评估和同行审查期间,发现了一些令人关切的问题和无法最终确定的领域。这些事项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的声明中有详细说明。

嗪草酮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附件II第3.6.5点中的标准,被确定为人类甲状腺(T)模式的内分泌干扰物,而且尚未证明在当前的拟定使用条件下,人类对植物保护产品中该活性物质的暴露量可以忽略不计。

在评估的所有代表性用途中,旁观者和居民暴露估值均超过了既定的A(AOEL)值。

针对蜜蜂的现有更高级别研究不足以排除对蜜蜂的高风险。

这些问题意味着嗪草酮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规定的审批标准。

现有的授权需要予以撤销;欧盟成员国最迟必须在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撤回含有嗪草酮的现有植保产品。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规定了宽限期,最迟应在生效后12个月内到期(预留了最终使用季);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

该决定仅涉及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的市场投放。在不再批准及含有该物质的产品库存的所有宽限期到期之后,可能会对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根据SPS程序单独发出通报。

该欧盟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已根据TBT协定在第G/TBT/N/EU/1076号通报中进行了通报。

7.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动物健康,植物保护,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09年10月21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上市以及废除欧盟理事会第79/117/EEC号和第91/414/EEC号指令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09R1107 2011年5月25日欧盟委员会(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涉及经批准的活性物质清单(《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153期,2021年6月11日,第1-186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1R0540 2015年3月11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5/408号执行法规,关于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C)第1107/2009号法规第80(7)条,涉及将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并建立候选替代品清单(《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67期,2015年3月12日,第18-22页)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32015R0408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2023年。对活性物质嗪草酮农药风险评估的同行评审。2023年欧洲食品安全局期刊;21(8): e08140 https://doi.org/10.2903/j.efsa.2023.8140 (英文版)
10.拟批准日期: 2024年第4季度
拟公布日期: 2024年第4季度
11.拟生效日期:

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

12.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仅欢迎就技术性贸易壁垒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并将意见提交至第G/TBT/N/EU/1076号通报中的TBT咨询点。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通报原文:EU78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