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欧盟委员会(EU)授权法规草案,补充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第2017/625号法规,对授权用作兽药产品或饲料添加剂的药理活性物质的使用以及被禁止或未经授权的药理活性物质及其残留物的使用作了官方管制的具体要求(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

时间: 2022-06-20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71
2022-06-20
22-474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欧盟委员会(EU)授权法规草案,补充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第2017/625号法规,对授权用作兽药产品或饲料添加剂的药理活性物质的使用以及被禁止或未经授权的药理活性物质及其残留物的使用作了官方管制的具体要求(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

主管当局必须在风险的基础上,以适当的频率定期进行官方管制。本授权法规草案对相关执行法规草案(G/SPS/N/EU/572通报)中规定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基于(EU)第2017/625号法规第19(2)条)。该授权法案草案规定了在动物生产过程中进行官方管制的具体要求,并以动物源性初级产品为目标,对被授权作为兽药产品或饲料添加剂的药理活性物质的使用、被禁止或未经授权的药理活性物质的使用以及这些物质的残留物进行了规定,涉及物质组和商品组的组合,以及抽样策略所要考虑的相关标准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司,D2组——多边国际关系, 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B-1049,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卫生与食品安全总司,D2组——多边国际关系, 布鲁塞尔Rue Froissart 101B-1049,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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