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修订(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审批要求),并废止(EU)第2018/185号执行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时间: 2022-05-11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65
2022-05-11
22-3697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关于修订(EU)第540/2011号执行法规(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审批要求),并废止(EU)第2018/185号执行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该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规定,由于并未提交2013年10月24日(EU)第1031/2013号委员会执行法规(批准在欧盟境内使用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要求的验证数据,依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对活性物质氟唑菌苯胺的审批要求进行修订。对于当前授权含有氟唑菌苯胺的植物保护产品,将根据本法案中列出的限制对其进行审查。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已到,则可能就最大残留限量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另行发出通知。
根据TBT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第G/TBT/N/EU/890号通报。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grow-eu-tbt@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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