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修订和更正(EU)第2021/403号实施法规(涉及同相关陆生动物及其胚胎产品在成员国间流通以及入境欧盟所需的相关示范性动物卫生证书、动物卫生/官方证书以及申报书)的2022年3月28日(EU)第2022/497号委员会实施法规(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时间: 2022-04-14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53
2022-04-14
22-310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关于修订和更正(EU)第2021/403号实施法规(涉及同相关陆生动物及其胚胎产品在成员国间流通以及入境欧盟所需的相关示范性动物卫生证书、动物卫生/官方证书以及申报书)的2022年3月28日(EU)第2022/497号委员会实施法规(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该法规更正和澄清了(EU)第2020/686号、(EU)第2020/688号和(EU)第2020/692号授权法规同(EU)第2021/403号执行法规规定的相关陆生动物及其胚胎产品在成员国间流通以及进入欧盟所需的相关示范性证书内容之间的某些不一致之处。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D2多边国际关系司 Rue Froissart 101号 布鲁塞尔,邮编:B-1049 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D2多边国际关系司 Rue Froissart 101号 布鲁塞尔,邮编:B-1049 电话:+(32 2) 29 54263 传真:+(32 2) 29 98090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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