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依据《食品法》(B.E.2522)发布的第*号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食品加工用酶”。

时间: 2022-04-07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THA/519
2022-04-07
22-2812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泰国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依据《食品法》(B.E. 2522)发布的第*号公共卫生部(MOPH)通报草案(B.E. …)“食品加工用酶”。

自依据《食品法》(B.E. 2522)发布第409号MOPH通报(B.E. 2562)“食品加工用酶”以来,在该通报的应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模糊之处。 为了消除此类模糊,需修订该MOPH通报。
依据《食品法》(B.E. 2522)第5条和第6(6)条规定,MOPH已发布以下通报(草案):
1. 依据《食品法》(B.E. 2522)于7月9日发布的第409号MOPH通报(B.E. 2562)“食品加工用酶”将废止并替换为该MOPH通报草案。
2. 依据第409号MOPH通报(B.E. 2562),该MOPH通报草案规定了某些要求: 
2.1. 食品酶通用规范中增加与霉菌毒素和新型DNA相关的要求: 
对于通过真菌生产的食品酶,不得检测出霉菌毒素;
对于通过转基因生物生产的食品酶,不得检测出使用基因技术产生的新型DNA或基因材料;
2.2. 固定酶使用的材料不得向食品中释放毒性物质,参考MOPH塑料食品包装通报规定的释放限制;
2.3.酶、酶的来源、功能和使用条件进行修订,参见附件1。
2.4.附件4“酶制备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添加二氧化硅、D-葡糖醇糖浆和山梨糖醇液;
2.5.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的酶同样未包含在该MOPH通报草案中;
3. 该通报自政府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法规已包含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内。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国家农业商品及食品标准局(ACFS) 泰国曼谷乍都乍Ladyao Phaholyothin路50号,邮编:10900 电话: +(662) 561 4204 传真: +(662) 561 4034 电子邮箱: 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 //www.acfs.go.th http: //www.spsthailand.net/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 spsthailand@gmail.com 网址:http: //www.acfs.go.th http: //www.spsthailand.net/
 
1
通报英文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