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i.《2022年食品法规草案(第X号修正案)》。ii.进口家禽和家禽产品的兽医条件iii.进口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兽医条件iv.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检验条件。

时间: 2022-02-07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SGP/76
2022-02-07
22-0909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新加坡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i.《2022年食品法规草案(第X号修正案)》。 ii.进口家禽和家禽产品的兽医条件 iii.进口猪肉及猪肉制品的兽医条件 iv.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检验条件。

A)新加坡食品局(SFA)已经完成了对食品法规的审查,并就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PRT)提出了以下修正案:  

a)将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PRT)的建议定义包括如下: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指任何在食品上使用时可减少食品微生物负荷的抗菌物质。

b)允许21种经许可的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用于符合食品法规规定的最高水平的肉类:

第一列

第二列

第三列

第四列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

一具兽体的最大量(ppm)(动物的整个兽体,无论是在摘除内脏之前还是之后)

肌肉切割的最大量(ppm)(从兽体上切下的任何肉)

内脏(非骨骼肌器官)的最大量(ppm

1. 1,3-二溴-5,5-二甲基海因

900(可用溴)

900(可用溴)

900(可用溴)

2. 醋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3. 酸化亚氯酸钠

1200(亚氯酸钠)和 30(二氧化氯)

1200(亚氯酸钠)和 30(二氧化氯)

1200(亚氯酸钠)和 30(二氧化氯)

4. 氢氧化铵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5. 次氯酸钙

50(可用氯)

20(可用氯)

50(可用氯)

6. 氯化十六烷基吡啶溶液,含或不含丙二醇

8,000

8,000

8,000

7. 二氧化氯

3

3

3

8. 柠檬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9. 乙醇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0. 盐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1. 次溴酸

900(可用溴)

900(可用溴)

900(可用溴)

12. 乳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3,乳铁蛋白

20,000

20,000

20,000

14. 臭氧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5. 过氧乙酸和过氧化氢,含或不含1-羟乙基苯胺1,1-二膦酸、乙酸或硫酸或辛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6. 氢氧化钾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7. 氢氧化钠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18. 次氯酸钠

50(可用氯)

20(可用氯)

50(可用氯)

19. 硫酸钠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20. 硫酸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21. 磷酸三钠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良好操作规范

c)要指定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的使用条件:

(i)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只能用于未经腌制、腌制、保存或任何其他形式加工的生肉

(ii) 具体而言,对于本地生产,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只能由以下人员使用:

根据《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获得脱骨或切肉许可的加工企业;或

根据《健康肉类和鱼类法案》获得许可的屠宰场。

(iii)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用于清洗、浸泡、喷洒或清洗肉类

(iv)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不用于使受污染的肉类适合人类食用

(v) 需要记录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使用的以下详细信息,并在使用日期后至少保存6个月:

使用的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的类型和数量。

在上述(c)(ii)段所述加工场所或屠宰场的工艺流程中使用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的阶段。

使用日期。

B)相应地,进口家禽和家禽产品的兽医条件、进口猪肉和猪肉产品的兽医条件,以及进口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将被修订,以包括以下条件:

“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PRT)只能用于未经腌制、腌制、保存或任何其他形式加工的生肉。该机构只能使用新加坡食品局批准的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直到其最大使用水平。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除了用于适当的卫生实践之外,还用于使受污染的肉类适合人类食用。"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公众咨询文件及拟议规例将于以下网站公布: http://www.sfa.gov.sg/legislation (选择“食品销售法案”,然后点击“病原体灭活处理物质(PRT)法规草案”)   有关进口家禽及家禽产品的现行兽医条件、进口猪肉及猪肉产品的兽医条件,以及进口牛肉及牛肉产品的兽医条件,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https://www.sfa.gov.sg/food-import-export/commercial-food-imports   或者,请写信至: 监管标准和兽医办公室 新加坡食品局 Jurong大道52号#14-01 #14-01室,邮编:-01 电话:+(65) 6805 2906 传真:+(65) 6334 1831 电子邮箱:WTO_Contact@sfa.gov.sg,herman_teo@sfa.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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