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关于修订卫生部第977/96号最高法令《食品卫生条例》第170条中涉及二恶英、呋喃和多氯联苯的当量毒性因子(TEF)的公众咨询
时间: 2021-12-09
世界贸易组织 |
G/SPS/N/CHL/711
2021-12-09
21-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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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
原文: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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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报
补 遗
应 智利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关于修订卫生部第977/96号最高法令《食品卫生条例》第170条中涉及二恶英、呋喃和多氯联苯的当量毒性因子(TEF)的公众咨询
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修订了二恶英、呋喃和多氯联苯的当量毒性因子(TEF)(https://www.who.int/ipcs/assessment/tef_values.pdf),因此,《食品卫生条例》第170条中列出的因子列表已经过时。有关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academic.oup.com/toxsci/article/93/2/223/1707690.
必须更新此类因子,以确保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南协调一致,并用于风险评估目的。
此外,经确认化合物鉴定时出现错误,这也是在此时进行更正的原因。有鉴于此,本文件不同部分中错误识别的化合物应在当前表格或拟议表格中用黄色突出显示。
目前,《食品卫生条例》第170条中制定了化合物标识及其各自的当量毒性因子。
本文件涵盖现行的当量毒性因子表和拟议的当量毒性因子表。
更多详细信息见本通报所附文件。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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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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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chile@sag.gob.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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