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之(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批准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修订(EU)第540/2011号委员会执行法规以及废除(EU)第1037/2012号实施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

时间: 2021-11-30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516
2021-11-30
21-8993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欧盟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有关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之(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批准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修订(EU)第540/2011号委员会执行法规以及废除(EU)第1037/2012号实施法规的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

本委员会执行法规草案规定,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撤销对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的批准。
欧盟成员国应撤销对含有活性物质吡唑萘菌胺的植物保护产品的授权。
为确保根据(EC)第1107/2009号法规(关于将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批准活性物质,须证明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环境无害。 为确保获批,须满足法规第4条所列(及其附件二中详述的)标准。
如果依据新的科学技术知识表明相关活性物质不再符合(EC)1107/2009号法规第4条的批准要求,则随时可以对此类活性物质进行审查。
对于依据(EC)第1272/2008号法规划入具有1B类生殖毒性(R1B)的物质,禁止予以批准,除非可以证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对人类的风险可以忽略。
2020年12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风险评估委员会将吡唑萘菌胺划入R1B物质。由于该物质会在作物中残留,因此其风险并非可忽略风险(故对消费者的风险并非可忽略风险)。
这意味着吡唑萘菌胺不再符合(EC)第1107/2009号法规的批准标准,因此,应撤销此批准。
需要撤销现有授权; 欧盟成员国最迟须在生效日期后三个月撤销含吡唑萘菌胺的现有植物保护产品。 第1107/2009号法规第46条规定的宽限期已经获准,且最迟在生效日后六个月到期。
该决定仅涉及将该物质和含有该物质的植物保护产品投入市场。 若含有该物质的库存产品未获批准且所有宽限期也已到期,则可能就MRL采取单独行动并依据SPS程序发出单独通知。
还根据第G/TBT/N/EU/857号通报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通报了本委员会实施法规草案。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欧盟委员会 EU-TBT咨询点 传真: +(32) 2 299 80 43 电子邮箱: grow-eu-tbt@ec.europa.eu
 
1
通报英文表格
2
通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