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关于修正卫生部第977/96号最高法令《食品卫生法规》第160条第四节重金属-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1-11-25
世界贸易组织 |
G/SPS/N/CHL/707
2021-11-25
21-8913
|
|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
原文:西班牙语
|
通 报
补 遗
应 智利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关于修正卫生部第977/96号最高法令《食品卫生法规》第160条第四节重金属-征求意见稿
本通报措施使得《食品卫生法规》(第977/96号最高法令)第四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XS 193-1995)保持一致,取代了《食品卫生法规》第160条规定的砷、汞、镉和锡等标题下的清单,并分别列明每种食品的最高含量。
对于尚未纳入《法典》的食品成分,欧盟关于重金属的法规以及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法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附表19 :污染物和天然毒物的最高含量)已确立为国际基准。
根据国际科学证据和我国现行基准法规的规定,已排除视为营养中必需的微量元素的金属,例如:铜(Cu)、铁(Fe)、锌(Zn)和硒(Se)。
更多详细信息见本通报所附文件。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chile@sag.gob.cl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X]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电子邮箱:sps.chile@sag.gob.cl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