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美国农业部APHIS修正了联邦法令中澳大利亚产柑橘之进口要求。

时间: 2021-09-23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USA/3275
2021-09-23
21-7109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1.
通报成员: 美国
2.
负责机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
3.
覆盖的产品: 西柚、葡萄柚;  柠檬、Citrus x meyeri Yu. Tanaka和尤力克柠檬;  酸橙、来檬、青柠;  柑桔、克莱门氏小柑橘和橘子,包括无核小蜜橘以及其他本品种或其杂交种柑橘水果;  桔子,红肉脐橙;  橘柚,Citrus paradisi x C.reticulata、Citrus x tangelo Ingram & Moore;  广柑,Citrus x nobilis Lou。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 ] 所有贸易伙伴
[X] 特定地区或国家
澳大利亚Riverina和Sunraysia区
5.
通报标题: 美国农业部APHIS修正了联邦法令中澳大利亚产柑橘之进口要求。
语言:英语 页数:4 链接网址:
https://www.aphis.usda.gov/aphis/ourfocus/planthealth/import-information/federal-import-orders
6.
内容简述: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修订了澳大利亚Riverina和Sunraysia区产柑橘类水果的入境要求,自2021年8月20日起生效。 本次修订很有必要,因为Riverina和Sunraysia区不再满足被认为是昆士兰果蝇(Bactrocera tryoni或QFF)非疫区的要求。 这一行动适用于本联邦法令中指定的Riverina或Sunraysia区产新鲜柑橘类水果的进口,并于2021年8月20日在美国农业部APHIS网站(https://www.aphis.usda.gov/aphis/ourfocus/planthealth/import-information/federal-import-orders)上公布。
APHIS目前正要求对上述来自QFF管制区(包括Riverina或Sunraysia区)的柑橘品种进行运输途中冷处理。 APHIS将要求在进入美国之前对柑橘进行处理。 所有新鲜柑橘都要随附由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以及说明柑橘类水果产自Riverina、Riverland、Sunraysia,以及 昆士兰内陆地区(包括西澳大利亚或新南威尔士区伯克郡或那罗迈恩郡)的附加声明。
 
7.
目标与理由:
[ ] 食品安全
[ ] 动物健康
[X] 植物保护
[ ]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 ] 保护人类免受动/植物有害生物的危害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 ] 食品法典委员会(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名称或序号)

[ ]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例如:陆生或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章节号)

[ ]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例如:ISPM N°)

[X] 无
该法规草案是否符合相关国际标准: [ ] 是 [ ] 否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澳大利亚通报APHIS称,Riverina和Sunraysia区不再是QFF非疫区。APHIS回应称,来自Riverina和Sunraysia区的柑橘类水果在出口至美国之前需要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7篇第305部分的要求进行冷处理。 本联邦法令是根据2000年6月20日修订版《植物保护法》第412(a)节和《美国法典》第7篇第7712(a)节规定的管理权发布的。 若农业部长认为需要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以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美国境内传播,则本法案授权其禁止或限制任何植物、植物部分或物品通过州际贸易流动。 根据《美国法典》第7篇第7754节规定的监管权,农业部长可发布根据《植物保护法》执行本条款的命令。 本联邦法令也是根据《植物保护法》颁布的法规发布的,见《美国联邦法规》第7篇第319部分(英文版)。
10.
拟批准日期:
拟公布日期:
11.
拟生效日期:
[ ] 公布日后6个月,及/或(年月日): 2021年8月20日/待定: 联邦法令的有效期至根据另一联邦法令进行修订为止或发布有关这一主题的监管行动(规则或通知)为止。 根据《行政程序法》(APA),“规则制定”要求公布拟定的最终规则。 “通知”程序不受APA的约束。请注意,这并非PPQ联邦法令的详细清单。 PPQ国内紧急计划还发布了有关禁止或限制州际流动的联邦法令。 根据与本联邦法令相关的特定植物有害生物或疾病计划,将有关国内计划的联邦法令发布在APHIS网站上。 您可在植物有害生物计划信息主页上找到这些计划列表。
[ ] 贸易促进措施
12.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高级监管政策专员Tony Román,电话+(301) 851 2242或电子邮件Juan.A.Roman@usda.gov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s://www.aphis.usda.gov/aphis/ourfocus/planthealth/import-information/federal-import-orders
 
1
通报英文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