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述:
通报措施中制定的主要卫生要求如下所述:
原产国/地: 须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成员国并且狂犬病在该国或地区属于法定传染病。
动物来源: 须出生后一直饲养在原产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或者在运往智利前至少12个月一直饲养在原产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
来源设施: 动物必须来自符合决议该节所列要求的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
装运前检疫:
- 动物必须在官方兽医或认证兽医的监督下进行至少30天的监督;
- 动物不得与其他动物接触,具体要求参见本节(b)段。 在此期间,动物必须进行诊断检测并得到下述疾病的阴性检测结果: 乙肝、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鼠疫、结核病(M.bovis和M.tuberculosis);
- 上述检测必须在官方诊断实验室、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诊断实验室或者国际公认的诊断实验室进行;
- 隔离期内,动物必须进行体内和体外寄生虫处理。 若已接种疫苗或者进行了其他处理,则应在卫生证书上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运输和装运: 制定装运监督措施类型、控制条件以及为确保动物健康和福利所采取的措施。 发运前48小时内不得出现上述疾病的症状。
卫生证书: 动物必须依据本节要求随附由原产国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卫生证明。
进口后检疫: 动物必须在官方监督下在SAG的官方牲畜检疫站或者SAG批准的隔离地点按照本节的要求进行隔离观察。
其他类授权: 若动物已列入相关附录,则必须由SAG可再生自然资源保护司发布外来野生动物活体进口批准决议,同时依据《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办理许可。
更多详情参见本通报随附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