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对G/SPS/N/HKG/45《食物有害物质法规拟定修改案谘询文件(第132AF章):》的第1次补遗

时间: 2021-07-30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HKG/45/Add.1
2021-07-30
21-5974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中国香港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2021-07-29 如下信息:

《食品中有害物质法规》修正案

中国香港在2020年12月11日第G/SPS/N/HKG/45号中通报了有关《食品中有害物质法规》(《香港法律》第132AF章)拟议修正案的咨询文件,列出了食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最新标准。该修正案被纳入2021年《食品中有害物质(修正案)法规》中。为符合最新标准,还制定了2021年《食品与药品(成分与标识)(修正案)法规》(《香港法律》第132W章),以列出有关含氢化油的预包装食品的标记与标识要求。这两个法规修订案于2021年6月11日在公报上公布,并于2021年7月1日由立法委员会批准。本补遗通报,在修正案法规规定的宽限期结束时,氢化油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标记和标识要求将于2023年12月1日开始生效,其余规定将于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X]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食品安全中心 食物环境卫生署 中国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43楼 传真:+(852)28933547 电子邮箱:enquiries@fehd.gov.hk 2021年《食品中有害物质(修正案)条例》全文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英语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23/es22021252386.pdf 中文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23/cs22021252386.pdf 2021年《食品与药品(成分与标识)(修正案)条例》全文可从以下网址下载: 英语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23/es22021252387.pdf 中文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12523/cs220212523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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