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用于修改修订版《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2021年7月13日)附表20的提案。 https://apvma.gov.au/sites/default/files/gazette/food-standards/schedule_20_amendment_130721_14_gazette.pdf
时间: 2021-07-16
世界贸易组织 |
G/SPS/N/AUS/526
2021-07-16
21-5660
|
|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
原文:英文
|
通 报
补 遗
应 澳大利亚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用于修改修订版《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2021年7月13日)附表20的提案。 https://apvma.gov.au/sites/default/files/gazette/food-standards/schedule_20_amendment_130721_14_gazette.pdf
本提案旨在修改《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典》,以调整下述有关各农用和兽用化学物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从而使其符合其他国家农用和兽用化学物品安全有效使用的法规:
特定植物商品中的苄腺嘌呤、三氟嘧啶酰胺、苯嗪草酮、氟唑菌酰羟胺和砜吡草唑; 特定动物商品中的三氟嘧啶酰胺和氟唑菌酰羟胺。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食品标准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金斯敦,邮编:2604,邮政信箱:5423 传真: +(61) 2 6271 2278 电子邮箱: standards.management@foodstandards.gov.au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 ]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欲查询相关文件,请登录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官网: https://apvma.gov.au/sites/default/files/gazette/food-standards/schedule_20_amendment_130721_14_gazette.pdf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