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法令草案规定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时间: 2021-07-02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VNM/122
2021-07-02
21-5301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原文:英语
 
通  报
补 遗

越南 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 如下信息:

法令草案规定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1. 本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清单(《产品和货物质量法》第2组货物)所列货物的国家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质量检验)的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进口货物清单所列货物的国家食品安全检验(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检验)管理机制、方法、顺序和程序。
2. 本法令草案不适用于下列进口货物:
a) (1)专用于安全防卫的货物;
b) 越南农业与农村发展部管理的检疫、食品安全检验和质量检验的货物;
c) 生产药品、人用药品和兽药的原料。
3. 本法令草案适用于涉及进口接受质量检验和食品安全检验的货物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
a) 进口货物国家质量检验和国家食品安全检验的的组织和个人;
b) 负责国家质量管理和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和领域的部委,省、市人民委员会的专门机构;
c) 海关当局;
d) 其他与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该补遗通报涉及:
[ ]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的修订
[ ]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 ] 以前通报的法规草案的内容及/或范围的修改
[ ] 撤消拟定法规
[ ] 更改拟定批准日期、公布或生效日期
[ ] 其它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X] 通报发布日起60天,及/或(年/月/日):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X]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越南SPS通报机构和咨询点 越南河内Nguyen Cong Hoan街10号A3座 电话: +(84 4) 3734 4764 传真: +(84 4) 3734 4764 电子邮箱: spsvietnam@mard.gov.vn 网址: http://www.spsvietnam.gov.vn 越南海关总署 越南 河内CauGiay区Yen Hoa Ward Duong DinhNghe路 电话: +(84) 3944 0833(分机号:8934) 传真: +(84) 3944 0645 电子邮箱: icd@customs.gov.vn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 ] 国家通报机构
[X] 国家咨询点,或其他机构的联系地址、传真及电子邮件地址(如能提供):
http://www.spsvietnam.gov.vn/en/notification-of-viet-nam
 
1
通报英文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