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SS系统

时间: 2020-09-18


了协调统一澳大利亚各州/地区以及新西兰的电气法规,适应竞争性工业的需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专门成立了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ERAC由各个政府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目前由昆士兰州的电气安全办公室(ESO)主任出任主席。ERAC负责协调澳新两国电气法规政策、方针和持续的改革活动。这些活动包括法律法规、整体促进安全和防止事故、电气安装的安全、电力的生产和供应、电气工人的执照以及电气设备的安全和能源效率。ERAC在电气产品方面的任务是争取统一的法规环境,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取得共识的电气安全水平。
澳新两国电气产品安全采用法规符合性管理制度,该制度以国际通行的制造商声明符合为基础,采用“产品投放市场前的型式试验确认+供方合格声明+官方批准证书(对公告产品)+市场监督”的制度。
2007年,澳新电气法规管理委员会(ERAC)对原有的SAAA-tickC-tick等电气安全认证体系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原有电气认证体系存在各州之间的电气安全法规不一致,缺乏公共数据库导致产品难以追溯到供应商,强制性产品清单过时等问题。ERAC与各界沟通研究后形成了新的电气安全系统(EESS),新系统将在各州之间实施国家统一的法规,并于201331日起实施。EESS系统涵盖所有额定电压在交流50V~1000V或直流120~1500V、设计或推广作为家庭或类似用途的产品,并将原来的强制和非强制两类产品改变为1类(低风险)、2类(中等风险)和3类(高风险)三个等级分类,将此前定义为强制类的产品划分在级别3类,非强制的范围内的产品划分在级别1类;列于AS/NZS 4417.2:2012范围内电气产品分别划分在级别2类和级别3类。
其中对于灯具产品而言,原有公告产品清单中的卡口灯座、卡口灯座适配器、装饰照明灯具、爱迪生螺口灯座、荧光灯镇流器、荧光灯启动器、手持式探照灯、便携式灯具、治疗用灯在澳大利亚均划分为3类产品,而在新西兰则划分为2类产品。对于只在新西兰有要求的照明装置类产品,则被划分为2类产品。
201331日起,所有责任供应商需要为在澳洲当地生产或进口的范围内产品在EESS系统内作相关的信息登记,责任供应商必须是澳洲或新西兰的经营公司实体。各类别的电气产品在澳洲和新西兰销售时都必须在产品上标上RCM标志。所有的供应商和级别2类、3类的产品必须在国家注册数据库内注册,这也就意味着原来很多不需要注册的非强制性产品在该系统实施以后也需要进行注册。所有由认可发证机构出具的符合证书及证书内容会记录在国家认证数据库内。根据ERAC发布的公告,RCM标志的实施时间表如下:
新的澳洲代理商自201331日起,新的澳洲代理商必须在新的数据库进行注册登记,并使用RCM标志。
对于已经在ACMA旧数据库已注册的澳洲代理商更新标志有3年过渡期,在201331日至201631日期间,3年内销售的产品可继续使用C-tick或者A-tick标志,不需要重复添加RCM标志,如C-tick+RCM 或者 A-tick+RCM
201631日起,即过渡期满后,所有澳洲代理商需要在新的数据库登记,所销售的电子电器产品需统一开始使用RCM标志;A-tickC-tick标志将被淘汰。
目前新南威尔士州并没有加入该系统,因此该系统并不适用于该州。该注册数据库由于未完全准备好,但是目前很多机构发的证书并不能在该数据库中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