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对照明设备的辐射要求

时间: 2020-09-18


1968年美国联邦政府发布了《控制辐射、确保健康安全法》(Radiation Control for Health and Safety Act),奠定了对具有辐射的电子产品控制、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律基础。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 FDA)负责美国本国生产或进口的有关具有辐射电子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的安全管理。FDA对进口的和国内生产的具有辐射电子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目的是使公众在使用电子产品时免受不必要的辐射伤害。
根据《控制辐射、确保健康安全法》的定义,辐射性电子产品是指任何能放射电离辐射能或非电离辐射能、低频率或超声波的用品或器材。例如:太阳灯、激光器、紫外线灯、高强度水银蒸汽放电灯、微波炉、电视机、低频炉、超声波器材、X光器材等等。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对电子产品的辐射和控制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包括电子产品标签要求、辐射性能标准要求和向FDA提供相关的产品报告和记录的要求。这些要求都集中汇编于《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1000-1050中:
  • 21 CFR 1000 通用要求
  • 21 CFR 1002 记录和报告
  • 21 CFR 1003 缺陷和不符合性的通告
  • 21 CFR 1004 电子产品的召回、维修或更换
  • 21 CFR 1005 电子产品的进口
  • 21 CFR 1010 电子产品的性能标准:通用
  • 21 CFR 1020 放射电离辐射能的产品的性能标准
  • 21 CFR 1030 放射微博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产品的性能标准
  • 21 CFR 1040 发光产品的性能标准
  • 21 CFR 1050 放射声波、次声波和超声波辐射的产品的性能标准
FDA对辐射性照明产品的性能标准要求主要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 1040中,照明产品中具有辐射性的太阳灯、紫外线灯和高强度水银蒸汽放电灯需要满足21 CFR part 1040中的相关要求。此外,根据FDA的规定,LED不属于激光器的定义范围,也没有现行对应的性能标准,其不需要根据21 CFR 1002的要求提交相关的产品或年度报告。但是,LED作为辐射产品,其制造商还是要符合21 CFR 1000-1005中的通用要求,特别是21 CFR 10031004中有关辐射事故发生通告以及缺陷公告的要求。
根据FDA的要求,辐射性产品的外国生产商在其产品销往美国之前必须FDA提交有关规定的材料。然后由FDA赋予一个7位数字的号码相当于外国厂商在FDA的注册号。进口商在辐射性产品进口通关时除向海关申报以外还必须以FDA 2877表格电子产品申报表FDA申报。申报表除了需列明生产厂、进口商、产品等的有关信息外还需要上述的外国生产厂在FDA的注册号。申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都直接被FDA拒之门外即使海关批准放行也不能进入美国市场销售。除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之外FDA还有权在其进入市场之前或之后进行取样、检验以检查此进口产品是否确实符合美国有关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对违规产品FDA将严格处理。FDA的处罚有两种对违规产品的处罚有扣留、退回外国和就地销毁与医疗器械类似对违规电子产品也有“自动扣留”的制度而对有意违规或假报资料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罚款或判刑或两者兼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