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时间: 2020-09-18


2004年12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并给出了第一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从2006年7月18日起,我国将节能认证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节能认证成了中国政府采购优先考虑的条件。
2007年7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正式提出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该通知明确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类别,要求政府部门和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中,根据节能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展改革委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等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布。
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20141,财政部和发改委发布了第十五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这是截至目前最新的清单,包括19大类节能产品和6大类节水产品,其中被纳入政府强制性采购的照明产品包括: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此外,LED道路/隧道照明产品、LED筒灯、反射型自镇流LED灯为自愿性政府节能采购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