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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2013年7月13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正式公布了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665/2013(实施条例草案详见2012年12月17日发布的第欧盟向WTO秘书处通报了第G/TBT/N/EU/80号WTO/TBT通报)。该条例是新能源标识指令(2010/30/EU)下针对真空吸尘器的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和商用真空吸尘器的能源标识和产品信息要求。
1. 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的真空吸尘器,包括混合动力的真空吸尘器。但不适用于:湿式、干湿、电池驱动、机器人式、工业或中央真空吸尘器;地板打蜡机;户外吸尘器。
2. 能效标签及信息要求
根据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供应商在每台真空吸尘器上应提供能源标识、产品卡片(fiche)、技术文件、以及包含能效等级的广告或技术宣传资料。
能源标识分两个阶段阶段实施:
对于通用、硬地板和地毯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显示的内容稍有不同,但基本都有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识别码(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平均年耗电量、灰尘再释放等级、地毯清洁性能等级、硬地板清洁性能等级、声功率级。
3. 能效等级
能源标识上显示的能效等级取决于年耗电量(AE)值,如表1所示:
表1 真空吸尘器的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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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耗电量(AE)[kWh/y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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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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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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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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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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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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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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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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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AE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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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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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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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AE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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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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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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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AE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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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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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AE £34.0
|
28.0< AE £34.0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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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AE £40.0
|
34.0< AE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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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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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AE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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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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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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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 AE £52.0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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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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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AE £58.0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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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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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 >58.0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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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清洁性能等级
真空吸尘器的清洁性能等级取决于吸尘率dpu(dust pick up),如表2所示:
表2 真空吸尘器的清洁性能等级
清洁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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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吸尘率(dp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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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地板吸尘率(dpu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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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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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uc³ 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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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uhf³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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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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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 £ dpuc <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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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dpuhf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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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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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 dpuc <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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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dpuhf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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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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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9 £ dpuc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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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dpuhf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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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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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 dpuc <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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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 £ dpuhf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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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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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 £ dpuc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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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6 £ dpuhf <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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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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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uc < 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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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uhf <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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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灰尘再释放等级
真空吸尘器的灰尘再释放等级取决于灰尘再释放率,如表3所示:
表3 真空吸尘器的灰尘再释放等级
灰尘再释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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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尘再释放率(d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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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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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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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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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 dre £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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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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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 dre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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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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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dre £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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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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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 < dre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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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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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dre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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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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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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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网上销售产品新规定
2014年5月1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EU) No 518/2014号条例,对真空吸尘器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665/2013等十项能源标识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效标签和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要求的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远程销售在能源相关产品销售中所占的比例正不断扩大。当通过互联网销售时,有可能显示标签和单张,而没有额外的管理负担。因此,经销商在网上销售时应显示其标签和单张。对于在互联网上显示的标签和产品单张,供应商应向经销商提供能源相关产品每一种型号的标签和产品单张的电子版本,譬如在网站上提供这些电子版本便于经销商进行下载。为了落实该修订条例的要求,供应商应有义务提供仅对于新型号(包括已有型号的升级)的标签和单张的电子版,新型号指那些拥有新型号识别码的产品。而对于已有型号,供应商可自愿提供电子标签和单张。由于在产品旁展示的标签和单张可能需要更多的屏幕空间,应允许使用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进行展示。
具体规定如下:
其中附录VIII规定了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1) 相关定义
(2) 供应商提供的标签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标签的尺寸应使得标签清晰可见、易读,并且按照规定的尺寸成正比例放大或缩小。如果应用嵌套显示,标签应在图像上第一次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时出现。
(3)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
(4)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标签应按照如下顺序显示:
(5)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单张应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显示。大小应使得该产品单张清晰可见、易读。该产品单张可以使用嵌套显示器来显示,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访问单张的链接应清晰易读地标明“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如果使用嵌套显示,产品单张应出现在链接的第一个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
7. 法规草案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