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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2010年11月30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公布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0/2010。该条例规定了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的能效等级、能源标识要求以及产品单张和技术文件等产品信息要求。条例将于2011年11月30日实施,原指令94/2/EC随之作废,供应商的广告、经销商的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要求于2012年3月30日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储存容量在10~1500升的家用制冷器具,包括那些非家用或冷藏非食物以及内置型制冷器具。同时,条例还涵盖市场不断增长的吸收式制冷器具和酒柜。
2. 能效等级
家用电冰箱的能效等级取决于能效指数(EEI),具体见下表:
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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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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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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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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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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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I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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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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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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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EI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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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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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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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EI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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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EEI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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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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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EEI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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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EI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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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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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EEI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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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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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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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EI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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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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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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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EEI <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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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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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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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EEI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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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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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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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EEI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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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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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最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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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I ≥ 150
|
同左
|
3. 能源标识
家用电冰箱以及酒柜的能源标识如下图所示。标识上显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年耗电量、达不到星级标准(工作温度>-6℃)以及达到星级标准(工作温度-6℃)的所有间室的储藏容积之和、标准酒瓶的额定容量(对于酒柜)、噪声值等信息。
电冰箱 | 酒柜 |
4. 供应商的职责
供应商应确保:
5. 经销商的职责
经销商应确保:
6. 测量方法
2011年2月16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实施本条例的协调标准通报(OJ C 49)。通报中列出了电冰箱能效的测量方法标准为EN 153,噪声的测量方法标准为IEC 60704-1、IEC 60704-2-14、IEC 60704-3。酒柜的测量方法在本通报的第2点中给出。
7. 网上销售产品新规定
2014年5月1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EU) No 518/2014号条例,对家用制冷器具(电冰箱)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1060/2010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效标签和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要求的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远程销售在能源相关产品销售中所占的比例正不断扩大。当通过互联网销售时,有可能显示标签和单张,而没有额外的管理负担。因此,经销商在网上销售时应显示其标签和单张。对于在互联网上显示的标签和产品单张,供应商应向经销商提供能源相关产品每一种型号的标签和产品单张的电子版本,譬如在网站上提供这些电子版本便于经销商进行下载。为了落实该修订条例的要求,供应商应有义务提供仅对于新型号(包括已有型号的升级)的标签和单张的电子版,新型号指那些拥有新型号识别码的产品。而对于已有型号,供应商可自愿提供电子标签和单张。由于在产品旁展示的标签和单张可能需要更多的屏幕空间,应允许使用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进行展示。
具体规定如下:
其中附录X规定了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1) 相关定义
(2) 供应商提供的标签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标签的尺寸应使得标签清晰可见、易读,并且按照规定的尺寸成正比例放大或缩小。如果应用嵌套显示,标签应在图像上第一次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时出现。
(3)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
(4)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标签应按照如下顺序显示:
(5)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单张应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显示。大小应使得该产品单张清晰可见、易读。该产品单张可以使用嵌套显示器来显示,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访问单张的链接应清晰易读地标明“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如果使用嵌套显示,产品单张应出现在链接的第一个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