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 No 65/2014条例规定了以下产品的能源标识以及产品补充信息要求:
- 家用电子和燃气烤箱(包括与厨灶结合的烤箱);
- 家用电子抽油烟机(包括售予非家具使用)。
该条例不适用于:
- 使用电力或者燃气以外能源的产品;
- 提供微波加热功能的产品;
- 小型烤箱(烤焗空间阔度与深度<250 mm且高度<120 mm);
- 便携式烤箱(产品质量<18 kg,并不属于嵌入式安装的型号)
- 蓄热式烤箱;
- 以蒸汽作为主要加热功能的烤箱;
- 灶具中覆盖的燃气喷嘴;
- 设计为只能用“第三类”(third family)气体(丙烷和丁烷)的烤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