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滚筒式干衣机

时间: 2020-09-18


201259,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公布了家用滚筒干衣机的新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392/2012,5月11日又对实施日期进行了修正。该实施条例对家用滚筒干衣机的能效等级、冷凝效率等级、能源标识以及补充产品信息进行了规定。条例于2012529生效,并取代原干衣机能效标识指令95/13/EC。条例的实施日期为2013529,部分条款(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于2013929实施。
 
1.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电源驱动和燃气点火的家用滚筒式干衣机,以及内置型家用滚筒式干衣机,包括那些销售于非家用的干衣机。本条例不适用于家用洗衣干衣一体机和离心脱水机。
 
2. 能效等级
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能效等级取决于表1的能效指数(EEI):
1 欧盟对于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能效指数
A+++
EEI < 24
A++
24 £ EEI < 32
A+
32 £ EEI < 42
A
42 £ EEI < 65
B
65 £ EEI < 76
C
76 £ EEI < 85
D
EEI³ 85
相对于2011426通报的条例草案,A+A++A+++的能效指标提高了(最高EEI值普遍减少了10)。
  
3. 冷凝效率等级
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冷凝效率等级取决表2的权重冷凝效率。
2 欧盟对于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冷凝效率等级
冷凝效率等级
权重冷凝效率
A
Ct > 90
B
80 < Ct£ 90
C
70 < Ct£ 80
D
60 < Ct£ 70
E
50 < Ct£ 60
F
40 < Ct£ 50
G
Ct£ 40

 

4. 能源标识
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能源标识如下图所示。左边为直排式(Air-Vented)干衣机的能源标识,中间为冷凝式干衣机,右边为燃气干衣机。标识上显示了供应商名称或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权重年耗电量(AEC、干衣机的类型、标准棉程序满载时的周期时间、额定容量(kg)、声功率级、冷凝效率(对于冷凝式干衣机)等信息。

直排式 冷凝式 燃气式

 

    5. 测量方法

    2014年5月16日,欧盟委员会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生态设计要求条例(EU) No 932/2012和能源标识条例的(EU) No 392/2012的新协调标准(OJ C 149, 16/05/2014, p. 1–2)。这两条协调标准分别为:

  • EN 60704-2-6: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测试方法——第2-6部分:滚筒式干衣机的特殊要求》,采用IEC 60704-2-6:2012
  • EN 61121:2013《家用滚筒式干衣机性能测试方法》,修改采用IEC 61121:2013,2013年2月15日出版。

  

    6. 网上销售产品新规定

    2014年5月17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EU) No 518/2014号条例,对家用滚筒式干衣机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392/2012等十项能源标识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效标签和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要求的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远程销售在能源相关产品销售中所占的比例正不断扩大。当通过互联网销售时,有可能显示标签和单张,而没有额外的管理负担。因此,经销商在网上销售时应显示其标签和单张。对于在互联网上显示的标签和产品单张,供应商应向经销商提供能源相关产品每一种型号的标签和产品单张的电子版本,譬如在网站上提供这些电子版本便于经销商进行下载。为了落实该修订条例的要求,供应商应有义务提供仅对于新型号(包括已有型号的升级)的标签和单张的电子版,新型号指那些拥有新型号识别码的产品。而对于已有型号,供应商可自愿提供电子标签和单张。由于在产品旁展示的标签和单张可能需要更多的屏幕空间,应允许使用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进行展示。

    具体规定如下:

  • 从2015年1月1日起,投入欧盟市场的具有新型号标识符(new model identifier)的每一台家用滚筒式干衣机型号,应向经销商提供电子版的标签和产品单张,这些电子版本也可以提供给其他家用滚筒式干衣机型号的经销商。标签和产品单张要求在附录I中规定。
  • 供销售、租赁或租购的家用滚筒式干衣机销售时,而最终用户并不能期望看到该产品显示,此时供应商应提供附录IV规定的相关信息。如果产品是通过互联网供货,应根据新增附录VIII的要求提供电子标签和电子产品单张。
  • 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在新增附录VIII中规定。

    其中附录VIII规定了通过互联网销售、租赁或租购的产品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1) 相关定义

  • “显示机制”(display mechanism)指任何屏幕,包括触摸屏,或者用于向用户显示互联网内容的其他可视化技术。
  • “嵌套显示”(nested display)指通过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其他图像或数据集的触摸屏扩展来访问的图像或数据集的可视化界面。
  • “触摸屏”(tactile screen)指响应触摸的屏幕,如可带外接键盘的平板电脑(tablet computer)、只带触摸屏的平板电脑(slate computer)或智能手机。
  • “替代文本”(alternative text)指当显示设备无法呈现图形时作为一种替代图形的文本,使得信息能够以非图形化的形式提供,或者作为访问的一种辅助手段,如输入到语音合成应用。

    (2) 供应商提供的标签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标签的尺寸应使得标签清晰可见、易读,并且按照规定的尺寸成正比例放大或缩小。如果应用嵌套显示,标签应在图像上第一次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时出现。
    (3)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用于访问标签的图像应:

  • 为能效标签上产品能效等级所对应颜色的箭头;
  • 以白色以及与产品价格等同的字体,指出产品能效等级的箭头;
  • 具有以下两种格式之一:

    (4) 在嵌套显示的情况下,标签应按照如下顺序显示:

  • 图像应显示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
  • 图像应链接到标签;
  • 标签应在图像上点击鼠标、滚动鼠标或触摸屏扩张后显示;
  • 标签应通过弹出、新标签页、新页面或插入屏幕显示进行显示;
  • 对于触摸屏上标签的放大,应适用触觉放大的设备公约;
  • 该标签将通过关闭选择或其他标准关闭机制来停止显示;
  • 在无法显示标签图像时,应显示替代文本,该文本为产品的能效等级,字体大小等同于产品价格的字体大小。

    (5)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单张应在靠近产品价格的显示机制上显示。大小应使得该产品单张清晰可见、易读。该产品单张可以使用嵌套显示器来显示,在这种情况下,用于访问单张的链接应清晰易读地标明“产品单张”(Product fiche)。如果使用嵌套显示,产品单张应出现在链接的第一个鼠标点击、鼠标滚动或触摸屏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