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概述

时间: 2020-09-18


  RoHS指令(2002/95/EC)全称为“限制电子电气设备使用有害物质指令”(RoHS,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该指令于2003年2月13日颁布。

  RoHS指令规定在电子电气产品中禁止或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家用电器属于RoHS指令管制的产品范畴。2005年8月19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欧委会第2005/618/EC号决议,列出电子电气设备所含有害物质的浓度上限:同质物料所含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及多溴二苯乙醚,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1%;同质物料所含的镉,最高浓度不得超过重量的0.01%。所谓同质物料,是指不能用机械方式分拆的物料单位。欧洲委员会认为,并不可能完全避免使用重金属和溴化阻燃剂,上述浓度上限是根据欧盟现行化学品法例而定,应已足够保护健康和环境。浓度上限在2006年7月1日起,即RoHS指令生效当日实施。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发布了新RoHS指令2011/65/EU,简称为RoHS 2.0。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月2日前将本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与旧版RoHS指令2002/95/EC相比,RoHS 2.0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以下三方面:

  (1)对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2)成为欧盟CE标志指令之一,对于产品创建RoHS技术文档、出具相关符合性声明以及贴附CE标识提出明确要求;

  (3)管控产品范围由原来的八类扩大到十一类;

  (4)在管制物质方面,继续维持原RoHS指令中六种有害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及其限值,同时又提出在未来三年内优先评估另外四种物质:六溴环十二烷(HBCDD)、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