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害物质

时间: 2020-10-22


1. 熏蒸剂
熏蒸剂(Fumigants)主要是指可杀灭害虫和虫卵,防止害虫破坏储藏的药材所使用的化学物质,如,甲基溴、磷化氢、氯化苦等,但各种化学熏蒸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人畜毒性和环境污染。自19891231日以来,欧洲已经禁止使用环氧乙烷熏蒸药材。甲基溴是欧盟目前使用最广泛的熏蒸剂,但由于甲基溴会造成臭氧层的破坏,根据1992年制订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目前已逐步被淘汰。
《欧洲药典》中尚无熏蒸剂检测方法和限量的规定。HMPC200610月发表了对于熏蒸剂使用的考虑意见,目前还不具备法律效力。HMPC建议,尽可能地限制使用熏蒸剂,除非根据实际情况必需时才使用。使用时应注意熏蒸剂的选择和施用的时间长短,并对熏蒸剂毒性及其对生态环境、药材本身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价。应尽量减小对施药操作人员和消费者的健康危害。对于残留的熏蒸剂还应建立适宜的分析方法、限量。
2. 微生物
欧盟对药材、草药加工品和草药药品的微生物检验要求是有所区别的。对于药材和草药加工品,微生物指标未作为必须检验指标,但若有必要,其检验方法则须采用《欧洲药典》检验方法,其微生物限量可参考《欧洲药典》药物制剂的微生物限量相关规定。而对于草药药品而言,则必须遵循《欧洲药典》的微生物检验方法和限量规定。
1.      检验方法
微生物检验包括需氧微生物总数、酵母菌和霉菌总数以及控制菌数(沙门氏菌、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的检验。需氧微生物总数、酵母菌和霉菌总数可采用薄膜过滤法、平板计数法,或者最大可能数计数法(most- probable-number methodMPN法)测定。控制菌的检验需采用选择性培养基培养规定检查的菌株,并进行菌株验证。
2.      限量规定
《欧洲药典》中的制剂分为4类:第1类为无菌制剂;第2类包括局部用制剂、呼吸道制剂(无菌呼吸道制剂除外)和透皮贴剂;第3类分为AB两个小类:A类为口服和直肠给药制剂;B类为含有天然来源的动植物或矿物质的制剂(但不包括第4类草药药品),B类制剂虽无法进行抗菌预处理,但允许原料的需氧微生物总数超过每克或每毫升5×103个;第4类为由一种或多种完整的、部分完整或打粉的药材组成的制剂,按照使用前是否需加入沸水,再分为A(使用前需加入沸水)和B(使用前不需加入沸水)两个小类。根据传统草药药品给药方式的限制,第3和第4类制剂的微生物限量参见1
1:《欧洲药典》第3和第4类制剂的微生物限量规定
微生物
3
4
A
B
A
B
需氧微生物总数(每1 g或每1 ml
细菌数≤5×103
细菌数≤5×104
细菌数≤5×107
细菌数≤5×105
真菌数≤5×102
真菌数≤5×102
真菌数≤5×105
真菌数≤5×104
肠道菌及其他革兰氏阴性菌(每1 g或每1 ml
-
≤5×102
-
≤5×103
沙门氏菌(每10 g或每10 ml
-
不得检出
-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菌(每1 g或每1 ml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102个(使用适当稀释方法)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每1 g或每1 ml
-
不得检出
-
-
3. 降解产物
《质量规范指南》指出,如果草药药品含有源于草药物质或其提取物的降解产物(如由羟基蒽苷降解得到的苷元),则需对降解产物进行检测,并制订其可接受的限量。此外,草药药品中如果含有维生素和矿物质,则应控制维生素和矿物质的降解产物,但如果能用实际的数据、适宜的分析方法,表明在具体的组成和特定贮藏条件下,维生素和矿物质不会降解,经批准后,对降解产物的检测可以简化或免做。
1.      检测方法
降解产物的分析检测方法、报告限度、鉴定限度、质控限度需参照欧盟《新药杂质指南》。事实上,该指南并非主要针对草药产品的降解产物,而是针对化学原料药的降解产物、原料药与辅料反应的产物、原料药与直接接触的容器反应的产物。同时,草药药品中含有的维生素、矿物质仍然适用于该指南。由此可以看出,欧盟对草药药品的质量标准仍然借鉴了一部分化学药的标准,并没有放松对产品质量安全性的考虑。根据降解产物性质的不同,可采用化学法、光谱法、色谱法等方法进行检测。
2.      限量规定
根据药物最大日服用量的不同,欧盟药品中降解产物的报告限度、鉴定限度、质控限度规定不同(参见2)。报告限度(reporting threshold):超出此限度的降解产物均应在检测报告中报告,并应报告具体的检测数据。鉴定限度(identification threshold):超出此限度的降解产物均应进行定性分析,确定其化学结构。质控限度(qualification threshold):质量标准中一般允许的降解产物限度,如制订的限度高于此限度,则应有充分的依据。如果降解产物的毒性较大,应制订其更低的报告限度、鉴定限度、质控限度。
2:欧盟药品降解产物限度
药物最大日服用量(D
报告限度
1 g
0.1%
>1 g
0.05%
药物最大日服用量(D
鉴定限度
<1 mg
1.0% 5 μg TDI(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1 mgD10 mg
0.5% 20 μg TDI(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10 mg<D2 g
0.2% 2 mg TDI(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2 g
0.1% TDI
药物最大日服用量(D
质控限度
<10 mg
1.0% 50 μg TDI(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10 mgD100 mg
0.5% 200 μg TDI(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100 mg<D2 g
0.2% 3 mg TDI(两者中较低的一个)
>2 g
0.15%
注:“TDI”表示降解产物的每日总摄入量。
4. 残留溶剂
残留溶剂是指草药加工品和草药药品生产过程中,未完全除去的挥发性有机溶剂。根据溶剂毒性的高低,《欧洲药典》中将溶剂分为4类:第1类为应避免使用的致癌性溶剂;第2类为限制使用的有一定毒性的溶剂;第3类为药品GMP或其他质量要求限制使用的有潜在低毒性的溶剂,如乙醇、正丁醇、丙酮、乙酸、乙酸乙酯等,第3类溶剂的每日允许安全摄入量(permitted daily exposurePDEPDE值大,该溶剂的安全性更高)不得低于50 mg;第4类为尚无足够毒理学资料的溶剂。草药加工品和草药药品生产过程中,如果已对草药加工品进行了适宜的残留溶剂控制,则不需在草药药品中重复检测。但如果是包衣等制剂成型过程中用了其他溶剂,仍需控制该溶剂的残留。
1.      检测方法
12类溶剂(残留限量高于0.1%时)的定量测定需参照《欧洲药典》残留溶剂的通则。由于第3类溶剂在生产工艺中使用非常广泛,用量也很大,其残留问题值得重视。如果只使用了第3类溶剂,可按照干燥失重不超过0.5%的限度控制溶剂残留量,残留限量高于0.5%时要求定性鉴别,并采用气相色谱法定量测定。《欧洲药典》采用AB双色谱系统的静态顶空进样气相色谱法检测残留溶剂,优先采用A系统,B系统通常仅作为检测结果的进一步确认,并附有第1类和第2类溶剂分别在AB色谱系统条件下的典型色谱图。
2.      限量规定
苯、四氯化碳等第1类溶剂和乙腈、氯仿等第2类溶剂的浓度限量可参见《欧洲药典》。第1类溶剂的浓度限量多在10 ppm以内,第2类溶剂的PDE值一般接近0.1 mg/d,不同溶剂的浓度限量从50 ppm3 880 ppm不等。未列出第3类溶剂的浓度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