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药相关的法律法规

时间: 2020-10-22


目前,欧盟草药药品管理的相关法规主要有2001/83/EC指令、2003/63/EC指令、(EC) No 726/2004条例、2004/27/EC指令以及2004/24/EC指令。
1.  2001/83/EC指令
2001/83/EC指令是关于人用药品的一部单独性法规。在此之前,欧盟公布了许多与药品有关的指令,如1965126日公布的65/65/EEC指令;1975520日公布的75/318指令和75/319/EEC指令;1989614日公布的89/381/EEC指令;1992331日公布的95/25/EEC指令、92/26/EEC指令、92/27/EEC指令和92/28/EEC指令;1992922日公布的92/73/EEC指令等。这些指令从不同角度规范了药品的管理,分别涉及包括疫苗、毒素或血清、应变原在内的免疫药品、放射药品,来源于人血或血浆的专利药品,以及顺势疗法药品等内容,同时,这些指令被多次大量修订,法规的系统性和综合性较差,使用起来非常不方便,为此,200111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对此前颁布的所有草药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和整合,颁布了2001/83/EC指令,该指令使得欧盟人用药品法规达到前所未有的统一。
2.  2003/63/EC指令
为了获得人用药品在欧洲市场上的上市许可,申请人需提交一整套的申报文件,涉及实验资料和临床观察资料等。这些资料的要求在2001/83/EC指令中有详细的描述,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在申报资料中,会出现某些资料(后被称为通用技术文件,CTD)可以同时适用于几种不同药品申报的情况,为此需要对2001/83/EC指令附录I中的详细科学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以满足当前科技的发展和法规的变化。
2000年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框架下,欧盟、美国和日本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统一对CTD建立一套统一的格式和术语,这样可以在人用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对申报资料的提交和组织格式实现一致性。为此需要建立上市许可申请文件的标准要求,采用CTD格式,这便是2003/63/EC指令的产品的主要原因。
除此以外,被列入2003/63/EC指令的修订内容还包括生物药品的起始原料管理、疫苗制品的抗原相关技术文件等。
值得注意的是,2003/63/EC指令还涉及了草药药品的申报资料要求。由于草药药品与普通药品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才要药品到目前为止主要涉及非常特殊的一些草药物质和制剂,因此在制定有关上市许可申报文件的要求和标准时,有必要对才要药品制定一些特别的规范。
3.  (EC) No 726/2004条例
(EC) No 726/2004条例前身是(EEC) No 2309/93条例,该条例是从1995年开始实行的,根据其第71条规定,欧盟委员会需要在(EEC) No 2309/93生效后的6年之内,对该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报。欧盟委员会分析后指出,应该保留欧盟现有的集中审批程序和分散审批程序的总体原则和基本框架,同时也需要对一些具体的程序进行修改和改进。
2004331日颁布的(EC) No 726/2004条例取代了(EEC) No 2309/93条例,就人用药和兽用药的申请程序作了补充修订,简化了欧盟药品审评局(European Agency for the Evaluation of Medicinal Products EMEA)的名称,并决定建立欧盟药品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EC) No 726/2004条例规定,由EMA负责药品的上市许可集中程序审查及药品使用监督,并建立了新的药品审评程序。根据(EC) No 726/2004条例的规定,各种类型的药品欲申请在欧盟范围的上市许可,必须遵循药品集中程序进行申报,必须按集中程序进行申报的药品包括以生物技术方法获得的产品(重组DNA、编码特定蛋白质的控制表达基因、杂交瘤和单克隆抗体)以及含有新的活性物质且具有一定医疗用途的人用药品。该法规于20051120日起生效。
4.  2004/27/EC指令
2001/83/EC指令实施后的几年,药品在欧盟内的自由流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对人用药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此外,新的疗法不断出现,介于药品和其他类型产品之间的边缘产品日益增多,使得原来的药品定义及药品申报注册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技术现状。为了适应这些变化,2004/27/EC指令在这些方面做了一些修改。同时,为增加各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机会,2004/27/EC指令还对成员国的互认可程序进行了修订。此外,2004/27/EC指令还对涉及药品的临床试验、生物制品仿制要求、对环境的影响以及药物警戒学的监控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5.  2004/24/EC指令
为促进药品在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清除一切影响药品贸易的障碍,欧盟对人用药品法规进行了大量多次的修订。尽管如此,法规的修订也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速度。世界经交易提花使得世界贸易流通范围更加广泛,药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对欧盟人用药品规范提出了新的问题。一方面,大量草药以食品补充剂形式进入欧盟市场,给药品和食品的市场监控和管理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一些草药因使用不当带来的不良反应令主管当局措手不及;另一方面,一些疗效确切、有良好安全性的草药如果按照欧盟以往有关人用药品法规的要求申请上市许可,将存在很多障碍,这些草药也难以药品形式进入欧盟市场,进而影响药品的自由流通。2001/83/EC指令是一部包括各种类别药品注册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对草药注册的要求完全同于化学药物。草药如果按照该指令的要求申请获得上市许可的可能性几乎等于零,尤其是中草药常以复方为主,这更增加了草药申请上市许可的难度。
基于上述原因,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43月颁布了2004/24/EC指令,并于2004431日正式生效。指令主要针对草药药品注册的相关问题对2001/83/EC指令进行了修改,以便使一些缺乏文献资料的传统草药能够申报。2004/24/EC指令对于目前已经在欧盟市场上以“膳食补充剂”身份销售的草药产品,允许再销售7年。并在此期间允许采用传统草药简化申请的途径来获取“药品”的合法地位。传统草药简化申报资料减免情况包括:(1)可以减免临床研究;(2)可以减免临床前的药效学研究;(3)如果文献资料充分证明药品的安全性,可以减免临床前的毒理学试验。不过,此简化程序仅适用于长期在欧洲使用的传统草药药品,对于欧盟国家以外的草药依然采取慎重的评估。根据2004/24/EC的规定,申报草药产品需提供证明,证明该传统草药已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使用超过30年以上,或已在欧洲使用15年以上,同时在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使用30年以上。还要提供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充分证明。传统草药产品不需要由执业医生监督使用。无论口服、外用及喷鼻制剂,必须有明确的使用剂量。
欧盟为此专门成立草药产品专家委员会,他们的任务是:制定产品申报程序;准备草药产品药典专题文献。专题文献内容将包括草药临床应用、剂量、给药途径和其他安全使用方面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