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市场准入

时间: 2020-10-21


欧盟对于药品的上市许可有一套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并且随着欧盟一体化程度的逐步深入和推进,欧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设立了“多国药品评审程序”,在八十年代又设立了“协商药品评审程序”,旨在减少共同体成员内部重复的药品评审工作,加快新药上市进程,统一药品质量标准。然而,在实践中,该程序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欧盟在1993年分别通过了理事会条例 (EEC) No 2309/93(EEC) NO 39/ 93(EEC) NO 40/ 93(EEC) NO 41/ 93。至此,现行的药品审批认证模式形成。概括而言,欧盟现行的药品审批认证模式可分为两层机构和三种程序。两层机构即欧盟和各成员国的药品管理局;三种程序即集中审批程序(the Centralized ProcedureCP)、互认可程序(the Mutual Recognition ProcedureMRP)以及分散审批程序(the Decentralized ProcedureDCP,后两种程序又合称为非集中程序。此外,若产品仅意图进入欧盟的某一个成员国,可以采取单一的成员国申请模式(national authorization,但是该模式采用的较少。
在欧盟层面上,依据指令2001/83/EC,“药品”(Medicinal product)是指(a) 用于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的组合;或(b) 通过释放药理学、免疫学或者新城代谢的功能旨在对人体生理功能进行康复、纠正或修复,或用于人体医疗诊断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
此外,指令2001/83/EC还对仿制药generic products)进行了定义。“仿制药”是指与原研药(the reference medicinal product)具有同样的定性和定量的活性物质,以及同样的药物剂型,且其与原研药的生物等效性已被相应的生物药效率研究证实。一种活性物质的不同的盐,酯,醚,异构体、衍生物的混合物都可被认为是同种的活性物质,除非其涉及到安全和/或效力的特性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额外的涉及到安全和效力的信息。不同种类的立刻给药(immediate-release)的口服药剂型应被归类为同一种药剂类型。而复方药(hybrid products)是仿制药的一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