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良好操作规范(GMP)
不论药品选择以上述4种的哪种模式进入欧盟,都需要以满足良好操作规范(the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为基础。欧盟药品的GMP检查仪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在保证其科学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以及运行的有效性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在指令2001/83/EC中对欧盟境内的药品需要符合的GMP要求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在指令2003/94/EC中对GMP的原则和指南进行详实的规定。药品的GMP在欧盟是强制实施的。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的GMP认证与我国的GMP认证相比其强调的是风险而不是条款的符合性,其不接受“硬件(包括厂房布局、公用工程、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仓储设施等)不足,软件(包括文件系统、验证、记录、测量仪器校验等)支持”的说法。此外,因为人用药和兽药采用了同一个GMP标准,因此,欧盟的GMP检查的职能部门设在“欧洲药品评价局兽药及检查处”,检查员为专职,且需要进行级别考核并具有相应的企业工作经历,实际上欧盟对检查员的经历要求比美国FDA还要严格。
由于GMP的核查标准是欧盟范围内统一的,因此GMP的核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成员国及与欧盟达成互认协议(MRA)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GMP检查根据严重程度,将缺陷分为三类:
l 关键偏差(critical deviations):必须要进行重新检查才能颁发GMP证书;
l 重大偏差(major deviations):公司必须对其进行整改进行合理描述才能颁发GMP证书;
l 其他偏差(other deviations):对其整改进行合理描述。
(1) GMP申请的注意事项
企业申请GMP时应保证:
l 有活性物质和最终产品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l 有对药品的批放行负责的欧盟境内的场地的名称和地址;
l 若药品是从第三国进口的,则应提交的信息包括近2~3年EEA监管机构和/或互认协议(MRA)国家的监管机构对工厂实施的GMP核查;
l 最终制造和批放行的安排;
l 按照顺序所有的场所都应进行描述:工厂应符合GMP的要求,并且应在核查前应保证已“准备好核查”,若是工厂在第三国,则应清楚欧盟GMP的要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旦申请被接受,则通常情况下在210天的评估过程中,不可再添加额外的工厂核查;
(2) GMP核查的类型
GMP依据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核查方式:(a)活性物质制造的核查,(b)药品成品制造的核查。若药品在EEA的境内被制造,则其无需被要求进行GMP核查来证明其符合GMP标准和指南的要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1年7月1日,欧盟发布了指令2011/62/EU《就防止假药进入合法的供应链,修订指令2001/83/EC》,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提高了药品(特别是原料药)的进口门槛,以防止假药流入市场。其中要求所有的活性成分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可被进口到欧盟:活性成分只能在符合欧盟GMP标准或等同于该标准的要求下生产;活性成分有一份来自于出口国的监管部门的书面证明(包括生产企业是按照欧盟GMP标准或者等同标准进行生产;企业实施了严格的GMP检查;万一发现不符合要求,则该出口国应立即将消息告知欧盟)。
(3) 收费情况
申请GMP核查的费用收取依据条例(EC)No 297/95及其修订件的要求。在核查后的20日内,欧盟将开出发票。针对EEA/欧盟外的申请,收取的费用还应包括审查官员及专家的相关食宿费用和路费。
2. 良好临床规范(GCP)
良好临床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s ,GCP)的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保护受实验者的权利并保障其安全。欧盟GCP核查依据指令2001/20/EC第15条进行。每项的临床报告都需要包含其是否符合GCP要求的声明。
为了方便核查,申请人在GCP核查前应准备好相应的信息:
l 以表格的形式明确地展现清晰的研究执行的结构(清晰地呈现发起者和监控的团体,数据管理、分析、实验室评估、随机性、制造场地等),指出每项行动的名称和地址,负责人及范围;
l 最好以表格的形式给出被调查者的列表(涵盖名字、地址和所属国家),给出每个场地参与的患者及总场地数。
l 审计证书(指出审计的场地、审计的日期,审计的类型和审计员);
l 主要的或协同参与者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