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标准及广告

时间: 2020-10-21


为推进合理用药,欧盟于1992年批准了4项法令,对药品说明书、标签和人用药品广告等进行了规范。在标签和药品包装说明书方面,它要求在药品的外包装上表明鉴别产品的所有信息,包括名称、剂型、容量、被批准单位名称和地址、批准文号和批号,组分、辅料、给药方法及某些重要的警告事项。标签必须清晰易读,内容完整且不能拭除,并采用市场所在国的一种语言。应在药品包装内放置药品说明书,除非说明书上的所有信息在药品外包装或内包装容器上已有明确表述。说明书也要采用市场所在国的一种语言。
人用药品广告管理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类。非处方药在柜台购买,大部分非处方药可以对公众做广告。处方药的广告范围则限于医生、开处方人员及药师等健康从业人员。
欧盟禁止其成员国对只能凭处方才能获得的药品、含有精神治疗作用的药物或麻醉品的药品做广告。符合报销条件的药品也不得做广告。此外,法令还列出了一组适应症,规定在对公众的广告中不得提及这类适应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