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生物医药制品市场准入的比较

时间: 2020-09-18


     在中美两国,生物医药制品虽然有其特殊的分类,并且两国的药监部门针对生物医药制品也都制定了特定的法律法规。但从大的监管法律框架和通用的实施层面来说,生物医药制品都被视为药品进行监管。

1)        药品监管的体制方面
2)        药品监管的机制方面
3)        监管产品的市场化程度
4)        市场准入程序方面
5)        对新型的生物医药制品的监管逐渐加强
6)        医药制品信息的公开
7)        对中药及保健食品的监管
8)        在人员培训及管理规范方面
与具有百年历史的FDA相比,我国的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系统化和规范化,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审批和监管能力。此外,相关的法规和技术指南也需要进一步的补充。特别是可以根据实际操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