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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日本颁布了《家用电器回收法》,并于2001年4月开始正式实施。该法提供了一个由零售商负责收集、制造商负责回收的系统。该法管制的家用电器包括空调、电冰箱(冷藏箱、冷冻箱)和洗衣机。废旧家电的回收的流程见下图:
废旧家电回收的管理机构为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详细信息请参见其家用电器回收法专栏。
相关法规:
技术报告:
《家用电器回收法》中,各相关方的职责为:
a. 消费者:支付回收费用
b. 家用电器的零售商:收集(collect)和运输废旧电器
c. 家用电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回收废旧家电
d. 指定机构(日本家电协会AEHA)
e. 市政当局
这里,“回收”(recycle)是指从废旧家电拆下其零部件和材料并再使用(作为新产品的零部件或原材料),或收费/免费将其转交给那些再使用者。“回收”包括热量回收或使用废物作为燃料。如今法律要求家电的回收应满足特定的回收率(回收率=被回收物料的重量 / 用于回收的电器整机的重量),其中空调为60%,电冰箱和洗衣机为50%。
日本家电协会(AEHA)负责家电回收票据系统的运作,该系统便于支付和收集回收的费用。回收费用可以通过零售商或邮局支付。
《家用电器回收法》的管理机构为日本经济产业省(METI)-商业与信息政策局-信息和通信电子司(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Electronics Division, Commerce & Information Policy Bureau, Ministry of Economy, Trade and Industry,网址http://www.meti.go.j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