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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标签与广告条例》(Textile Label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 [C.R.C., c. 1551])是根据纺织品标签法案制定的实施条例,其主要内容包括:
1. 标签
(1) 标签要求
标签分为展示性标签(disclosure label)和说明性标签(representation label)两种,前者是一种表现型标签,它的形式、信息及表达方法等均应符合条例的要求,后者是指包含有制品中纺织纤维成分含量的标签。
任何出售进口到加拿大或在加拿大做广告的纺织品的说明性标签都应该符合展示性标签的要求,并且纺织品中的说明性标签的内容都应该与展示性标签所描述的内容一致。
(2) 标签上应展示的信息
说明性标签上应注明:制品的纺织纤维成分、经销商的名称和邮政地址、原产国的名称等信息。
(3) 标签上信息的展现方式
所要求的信息必须在说明性标签上清晰的注明,容易认读,字体要用同样的大小并且显著,要与条例没有规定显示的图标分开。
(4) 标签的外形以及应用方式
标签应附在消费用纺织制品上,并置于购买者容易发现的位置上,其标签材料要能够承受10次制品洗涤后不破损且标注信息保持清晰。
当消费用纺织制品成对或成套出售时,每件制品的纤维成分含量相同时,可以只用一个展示性标签;纤维成分含量不同时,每一件制品均使用展示性标签,分别标示每一件制品的纺织纤维成分含量。
2. 广告要求
在加拿大做广告的纺织品,应按规定方式注明纤维成分含量,除非这种纤维的含量目前不要求被显示。如果是进口的织物或纤维产品要注明原产国名称。以上信息必须一起显示并用同样大小显示,且显著易见。
3. 纺织纤维
条例中对纺织纤维的标注做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详细内容可查看法规中的PART III TEXTILE FIBRE。
4. 错误或误导性表述
错误或误导性表述主要是指用all或pure来描述包含了未指定纤维的纺织制品或其组成部分,如:
5. 扣留和查封的物品
当一个检查员依照法规的规定扣留了纺织纤维产品或其他一些查封的货物,他可以将其扣留在货物查封的地方,或者转移到他认为合适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