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物质要求

时间: 2020-10-21


  在欧盟,纺织服装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不如食品那么敏感,但由于很多纺织服装直接长期接触皮肤甚至口腔,再加上欧盟政府及相关产业界的大力宣传,欧盟消费者近年来对纺织服装的环保要求极为关注。

  1976年7月27日,欧同体理事会就颁布了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的76/769/EEC号指令,该指令通常被称为“限制指令”(Limitations Directive),几乎涉及所有行业,其中也包括了关于纺织服装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工艺的不断创新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截至2009年5月该指令已经经历了33次修订(amendment),另外还对原指令已限制物质的范畴进行了18次补充(adaptation to technical progress),指令经多次修订与补充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有害物质的法规体系。值得注意的是,2009年6月1日起,REACH法规的附录VXII取代了76/769/EEC的附录I,但两者内容是一致的。因此,虽然76/769/EEC指令已经作废,但是其规定的内容还是有效的,只是转到了REACH法规的附录XVII中。

  在纺织服装领域,限制指令所涉及的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偶氮染料、镍镉含量、重金属、多氯联苯(PCB)、多溴联苯(PBB)、二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仿和四氯化碳、全氟辛烷磺酸等。此外,由于随着REACH法规的实施,其原有的有害物质限制指令基本上都已废止,因此实际查询有害物质限制要求时,业界参考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具体要求即可。

  1. 禁用偶氮染料

  使用了某些偶氮染料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在裂解后可能会释放出有害芳香胺,因此,欧盟先后发布了2002/61/EC指令和2004/21/EC指令,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43条中。具体要求为:通过还原裂解可释放出附录8中列出的一种或多种芳族胺,即依据附录10所列的测试方法检测的浓度高于30 mg/kg,则不可用于可能会与人类皮肤或口腔有直接或长期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如: 

  • 服装,床上用品,毛巾,假发,帽子,尿布和其他卫生用品,睡袋;
  • 鞋类,手套,手表带,手提包,钱包/钱包,公文包,椅套;
  • 纺织品或皮革玩具,以及含有纺织品或皮革的玩具;
  • 供最终消费者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附件10所列的测试方法为:

  • EN ISO 17234-1:2010《皮革.皮革染色某种含氮色素的测定化学试验.第1部分:含氮色素衍生某种芳族胺的测定》;
  • EN ISO 17234-2:2011《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某些偶氮着色剂的化学试验.第2部分:对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 EN 14362-1:2012《纺织品.对来自偶氮染料的特定芳香胺的测试方法.第1部分:不通过萃取取得的偶氮染料使用的检测》;
  • EN 14362-3:2012《纺织品 对来自偶氮染料的特定芳香胺的测试方法.第3部分:可能释放4-氨基偶氮苯的偶氮染料的测定》。

  2. 禁用蓝色染料

  蓝色染料对水生物具有较高的毒性,且不容易降解,可通过废水污染环境。为此欧盟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2003/3/EC指令,禁止在纺织皮革制品中使用一类名为蓝色染料(blue colourant)的偶氮染料。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43条中。具体要求为:包含在附录9“偶氮清单”中的偶氮化合物当其用于纺织品或皮革的着色剂,不应作为物质或者在浓度超过0.1%的混合物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3. 阻燃整理剂

  欧盟认为在纺织品中使用的某些阻燃剂对人体健康存在危害,因此先后发布79/663/EEC、83/264/EEC和2003/11/EC指令来限制阻燃整理剂的使用,至今共有5种阻燃剂受到限制,分别为: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Tris (2,3-dibromopropyl) phosphate (TRIS)、三-(氮杂环丙烯基)-氧化膦 Tris-aziridinyl-phosphinoxide (TEPA)、多溴联苯 Polybromobiphenyls (PBB)、五溴联苯醚 Diphenylether, pentabromo derivative C12H5Br5O (PBDE)和八溴联苯醚 Diphenylether, octabromo derivative C12H5Br8O (OctaBDE)。

  对于TRIS的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第4条,即: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被单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

  对于八溴联苯醚的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第45条,对于五溴联苯醚的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中的第44条(后该条款被移出REACH法规中,而欧盟以发布条例(EU)No 757/2010的形式替代)。

  4. 五氯苯酚

  欧盟鉴于五氯苯酚Pentachlorophenol (PCP)及其化合物对人体以及环境的危害,先后发布了91/173/EEC和1999/51/EC,对五氯苯酚及其化合物的使用进行限制。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2条中。具体要求为:不可作为物质投放或在市场上使用;作为其他物质的成分或混合物其含量等于或大于0.1%时,则不可投放或在市场上使用。

  5. 多氯联苯

  欧盟已证实多氯联二苯(PCB)和多氯联三苯(PCT)会对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特别是在燃烧时会释放出剧毒物质,因此最初的76/769/EEC指令就限制了多氯联苯的使用。在此基础上,欧盟又先后发布了83/478/EEC和85/467/EEC对其进行修订。

  指令规定,不能使用多氯联二苯PCB(但一氯和二氯苯除外)和多氯联三苯PCT,以及含PCB或PCT重量含量超过0.005%的制剂。

  针对多氯联三苯,规定其在以下情况不得单独投放市场或者使用:作为物质;当浓度超过50mg/kg(质量分数约为0.005%)的混合物,包括废油及其设备。

  6. 有机锡化合物

  一些有机锡(Organostannic Compounds)化合物,尤其是其中的三丁基锡Tributyltin (TBT)化合物,用于防污处理时会对水生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包括可能造成人体的内分泌紊乱。因此,欧盟先后发布了89/677/EEC、1999/51/EC和2002/62/EC,对有机锡的使用进行限制。指令规定,有机锡混合物用作游离缔合的涂料(free association paint)中的生物杀灭剂时,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2009年5月28日,欧盟通过了决定2009/425/EC,进一步限制对有机锡化合物(organostannic compounds)的使用。

  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0条中。具体要求为:三代有机锡化物,如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在2010年7月1日以后不可在物品中使用;2012年1月1日后,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二丁基锡(DBT)不可在供公众使用的混合物和物品中使用(用于户外用,含有DBT化合物做稳定剂的PVC织物豁免);2012年1月1日后,若在物品(或混合物)或其组分中锡的百分含量超过了0.1%,则二辛基锡(DOT)不可用于提供或者供公众使用的物品中: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织物;手套;与皮肤直接接触的鞋或鞋的一部分;墙和顶覆盖物;儿童护理产品;女性用品;尿布;双组分室温硫化模具(RTV-2模具)。

  7. 重金属

  (1) 镍释放

  某些含镍的物品与人体长时间接触后可能引起人的皮肤过敏,并可能导致过敏反应,为此欧盟于1994年发布了94/27/EC指令。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7条中。指令要求:与皮肤直接或长期接触的制品,如:耳环;项链、手镯和手链、踝饰、戒指;手表壳、表带带扣;用于衣物的铆钉按钮、紧固物、铆钉、拉链及金属标示物这些产品中的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5 μg/(cm 2•week)。若上述产品含有无镍保护层,且镀层保证在至少两年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从这些制品与皮肤直接接触部位释放出来的镍数量不超过0.5 μg/(cm 2•week)则允许投放市场。

  (2) 镉释放

  镉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为此欧盟于1991年发布了关于限制镉的指令91/338/EEC。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23条中。

  (3) 六价铬

  (a)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制品,若六价铬的含量(占皮革干重)超过3mg/kg(质量分数为0.0003%),不得投放市场。(b)物品中含有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皮革部分,若六价铬含量(占皮革部分干重)超过3mg/kg(质量分数为0.0003%)的,不得投放市场。(c)第1条和第2条不适用于2015年5月1日前已经在终端消费者手中的二手物品。(d)确定EN ISO 17075标准为国际唯一认可的检测皮革中六价铬的方法。

  8. 全氟辛烷磺酸

  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s,PFOS)是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的统称,广泛应用于纺织品、地毯、纸、涂料、消防泡沫、影像材料、航空液压油等各个领域。PFOS是目前世界上发现的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具有很高的生物积累能力。因此,欧盟于2006年12月27日发布了2006/122/EC,开始限制PFOS的销售和使用。

  现该要求并入REACH法规附件XVII第53条中。指令要求:以PFOS作为配制品成分的,其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50 mg/kg的不得销售;在半成品中的PFOS的浓度大于0.1%(结构堆积或微结构明显包含PFOS),或者织物中的浓度大于1 μg/ m 2 ,禁止投放市场。

  9. 全氟辛酸

  2017年6月,欧盟发布了(EU)2017/1000,在REACH法规附件XVII中新增了第68项关于全氟辛酸的限制条款,其中规定:自2020年7月4日起,该物质本身不得生产或投放市场;自2020年7月4日起,当PFOA及其盐类物质含量≥25ppb或者PFOA相关物质单项或者多项的总量≥1000ppb时,以下用途不得用于生产或投放市场:a、作为另一种物质的组成成分;b、混合物;c、物品。

  部分产品的实施日期延后,包括:(1)自2022年7月4日起实施:a、用于制造半导体的设备;b、乳胶印刷油墨。(2)自2023年7月4日起实施:a、用于保护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纺织品;b、用于医用纺织品、水处理过滤、生产过程和污水处理的膜;c、等离子体纳米涂层。(3) 自2032年7月4日起实施: 93/42/EEC指令范围内除植入性医疗装置以外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