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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食品添加剂规定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按照《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食品调味料和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11〕5号)的要求,各部门积极完善食品添加剂相关监管制度。
在安全性评价和标准方面,制定了《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在生产环节,制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在流通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流通环节食品用香精经营者进行市场检查的紧急通知》。
在餐饮服务环节,出台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人约谈制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
二、中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根据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值得注意的是,在之前的标准中营养强化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GB 2760-2014将营养强化剂排除了食品添加剂范围,即2015年5月24日之后,营养强化剂不再属于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 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 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 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带入原则):d) 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a)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 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 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 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根据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按照其功能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
每个添加剂在食品中常常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
三、中国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2012)的规定,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主要目的、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使用要求、使用量等内容。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约200种。
根据GB 14880-2012,营养强化剂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
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
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