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预警防控平台
——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欧盟新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建立是根据修订和简化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关于动植物源饲料与食品内部和表面的杀虫剂的最大残留量水平
。该条例统一协调了欧盟农药残留的设定原则,简化了现有的相关法规体系。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299/2008
进行了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增加了7个附录,简化了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MRLs)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和饲料。这7个附录及其法律依据具体如下:委员会条例(EC)No178/2006
,确定所适用的食品和饲料目录。该附录包括315中产品,其中有水果、蔬菜、调味料、谷物和动物产品。委员会条例(EC)No256/2009,就嘧菌酯和咯菌酯在某些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的附录II和III
委员会条例(EC)No839/2008,就附录II、III和IV关于某些产品内或表面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委员会条例(EC)No149/2008,通过建立附录II、III和IV设定附录I中涉及的产品的最大残留限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中的Art 18(1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