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曲霉毒素限量标准

时间: 2020-10-23


   

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设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含量中

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M1)的最高限量值。随后,欧盟分别发布了

委员会条例(EU) No 165/2010

委员会条例(EU) No 1058/2012

,修订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的最高限量。

 

 
    此外,

委员会条例(EC) No 401/2006,

规定了食品中毒枝菌素含量的采样和分析方法,包括对黄曲霉毒素的取样和分析方法。2010年,欧盟发布

委员会条例(EU)No178/2010,

修订

委员会条例(EC) No 401/2006

中关于落花生(花生)、其他含油种子、坚果、杏仁、甘草根和蔬菜油的规定。
   

委员会条例(EC) No 1152/2009

,就食品的黄曲霉毒素污染风险对从某些第三国进口某些食品实施特殊管理条件。2009年3月,欧盟发布相关机构根据EU法规对黄曲霉毒素控制的指导文件,该文件也适用于对决定2006/504/EC没有规定的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控制。2012年,欧盟发布

委员会实施条例(EU)No 274/2012

,对

委员会条例(EC) No 1152/2009

进行修订。
     欧盟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限量标准具体如下: 
食品
最大残留限量(μg/kg)
B1
B1+B2+G1+G2
M1
在供人类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之前要进行分选或者其它物理处理的落花生(花生)和其他油籽,不包括:-用于精炼植物油生产的压榨落花生(花生)或其他油籽
8.0
15.0
在供人类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之前要进行分选或者其它物理处理的巴旦木、开心果和杏仁
12.0
15.0
在供人类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之前要进行分选或者其它物理处理的榛子和巴西坚果
8.0
15.0
在供人类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之前要进行分选或者其它物理处理的坚果,不包括巴旦木、开心果、杏仁、榛子和巴西坚果
5.0
10.0
供人类直接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的落花生(花生)和其他油籽及其加工产品,但不包括:-用于精炼的植物油原油;-精炼植物油
2.0
4.0
供人类直接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的巴旦木、开心果和杏仁
8.0
10.0
供人类直接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的榛子和巴西坚果
5.0
10.0
供人类直接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的的坚果及其制品,不包括巴旦木、开心果、杏仁、榛子和巴西坚果
2.0
4.0
在供人类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之前要进行分选或者其它物理处理的果脯,不包括无花果干
5.0
10.0
供人类直接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的果脯及其制成品,不包括无花果干
2.0
4.0
源自谷物的所有谷物食品和所有制品,包括谷物加工制品,不包括:在供人类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之前要进行分选或者其它物理处理的玉米;供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谷类加工食品以及婴儿食品;专门供婴儿食用的具有特殊医疗目的的疗效食品。
2.0
4.0
在供人类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之前要进行分选或者其它物理处理的玉米和大米。
5.0
10.0
生牛奶,杀菌牛乳以及用于生产奶制品的牛奶。
0.050
下列种类的香料:辣椒属(其干果,整个的或者磨碎的,包括干辣椒、干辣椒粉、牛角椒、以及红辣椒粉)、胡椒属(其果实,包括白胡椒和黑胡椒)。印尼肉豆蔻(肉豆蔻)、姜(生姜)、姜黄(郁金姜黄),含有一个或多个上述香料的混合物
5.0
10.0
供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谷类加工食品以及婴儿食品
0.10
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包括婴儿奶粉和延续奶粉
0.025
专供婴儿食用的具有特殊医疗目的的疗效食品
0.10
0.025
无花果干
6.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