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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委员会条例(EC)No1881/2006,设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含量
中规定了多环芬香烃(PAH)的最大限量值。随后欧盟发布委员会条例(EU) No 835/2011,就食品中多环芳烃的最高含量,修订条例(EU) No 1881/2006
。欧盟关于多环芬香烃(PAH)的限量值主要包括苯并笓与苯并(a)芘、苯并(a)蒽、苯并(b)荧蒽和苯并菲的总量。委员会条例(EC)No 333/2007
制定了多环芬香烃(PAH)的取样和分析方法。之后,欧盟发布委员会条例(EU)No 836/2011,
修订委员会条例(EC)No 333/2007
。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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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残留限量(u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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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人类消费的或者作为食品成分的油和脂肪(不包括可可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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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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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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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豆及其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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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013年4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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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有效
30.0
2015年4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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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人类消费或者作为食品成分使用的椰子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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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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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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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肉和熏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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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适用至2014年8月31日
2,0
2014年9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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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适用至2014年8月31日
12,0
2014年9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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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制鱼以及熏制水产品的瘦肉,不包括下列水产品:
-烟熏鲱鱼和熏鲱鱼罐头(sprattus sprattus);双壳类软体动物(新鲜,冷藏或冷冻);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热处理肉类和肉类制品
-双壳贝类(熏制)
熏制甲壳类动物瘦肉的最高限量适用于其肢体和腹部肉。例如熏制蟹以及蟹状甲壳类动物(Brachyura and Anomura)肢体的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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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适用至2014年8月31日
2,0
2014年9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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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适用至2014年8月31日
12,0
2014年9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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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熏鲱鱼和熏鲱鱼罐头(sprattus sprattus);双壳贝类(新鲜,冷藏或冷冻);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热处理肉类和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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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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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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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壳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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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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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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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和幼儿用谷物类加工食品和婴儿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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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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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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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延续奶粉,包括婴儿奶粉和延续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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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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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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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供婴儿食用的具有特殊医疗目的的疗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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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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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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