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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禽产品与蛋制品进口到美国,首先经过海关的检查,然后由美国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审核出口国的动物卫生状况是否符合美国要求,最后由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进行检验。
1. 法律依据
美国对肉禽蛋制品的管理,主要是依据以下三部法律:
2. 美国对肉禽产品的进口检验程序
肉禽蛋制品在进口到美国时,需参照如下程序:
(1)对肉禽蛋制品的包装标签的批准
产品进口美国必须与美国国内产品的包装标签要求相一致。无论哪个国家要获得禽肉出口到美国的资格,FSIS都将对该国的检验系统进行评估。FSIS对进入美国市场的肉禽产品,首先对其包装标签尤其是肉禽产品的小包装的标签进行批准,标签包括印有字体和图案的包装纸、袋、盒等。在零售时,这些标签和产品附在一起。经过FSIS认可批准的出口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前,应获得标签批准。 美国农业部(USDA)于2007年8月发布了《联邦肉禽制品标签要求指南》,对国内以及进出口肉禽制品的包装标签进行了明确规定。
联邦肉禽制品食品标签要求指南
(A Guide to Federal Labeling Requiements For Meat And Poultry Products)
当货物到达美国口岸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海关呈送报关表。根据FSIS规定,禽肉及其制品还需有两类文件一起送交海关:出口国检验证书(通常是卫生证),证书标明出口国、生产厂家、目的港、码头和数量,证明产品经过出口同检验机构宰前宰后检验,并保证产品卫生,没有搀假,标志正确,符合美国规定。进口检验申请报告表:经过海关审核后,即送APHIS审查是否违反美国动植物健康限制规定,当检验符合海关和APHIS的规定后,送FSIS进行检验。
2013年,美国农业部再次发布了《肉类强制性国家原产地标签》法案,该法案于2013年5月23日生效。自此部分肉类将被要求添加原产地国家标签。该规则规定的标签覆盖的肉类包括牛肉、鸡肉、猪肉、羊肉和羊。加工肉类、熟食肉类和汉堡肉则不在要求范围内。过去美国的标签规则只要求生产国家,新的标签规定更为严格和细致,如在加拿大出生、在美国饲养、屠宰等,而不允许模糊的标注为美国和加拿大的肉类产品。
肉类强制性国家原产地标签.pdf
(Mandatory Country of Origin Labeling of Meat)
(2)FSIS对产品的检验
FSIS口岸检验员按照FSIS的自动进口管理系统对进口的肉、禽产品与蛋制品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零售包装和净重检验;包装容器的检验;产品缺陷的检验;罐头的保温检验;标签检验:添加剂、产品成分、微生物污染、各种残留及肉种鉴别的实验室检验等。对感官检验的项目如碎骨、囊肿、毛发、重量、标识等逐批检验,对微生物项目按照微机管理的提示抽样送实验室检验,对药物残留的检测根据美国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按照微机管理的提示抽样送实验室检验。
对FSIS检出问题的产品,FSIS规定在45日内退回或销毁。经FSIS检验合格的产品,加施美国农业部检验标志后,可在美国国内流通。
3. 美国对禽肉制品的卫生安全检疫要求
美国要求,所有美国要求,所有屠宰厂(场)必须进行大肠杆菌的检测,其检测结果可以有效地反应沙门氏菌、弯曲杆菌、大肠杆菌及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的污染程度。对大肠杆菌的操作限量标准规定如下表:
屠宰品种
|
可接受水平
|
最低限量
|
不可接受水平
|
牛
|
不得检出
|
检出但不超过100 cfu/cm2
|
超过100 cfu/cm2
|
鸡
|
小于或等于100 cfu/ml
|
高于100 cfu/ml但不超过1000 cfu/ml
|
超过1000 cfu/ml
|
猪
|
小于或等于10 cfu/cm2
|
高于10 cfu/cm2但不超过10000 cfu/cm2
|
超过10000 cfu/ cm2
|
并且要求所有的屠宰厂(场)必须达到沙门氏菌的规定指标,对任何不能满足标准的厂(场)被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改进措施,严重者勒令停产。对沙门氏菌的操作限量标准规定入下表:
产品分类
|
沙门氏菌控制标准
(阳性%)
|
样品
检测数
|
最大阳性
样品数量
|
菜牛/小母牛
|
1
|
82
|
1
|
母牛/公牛
|
2.7
|
58
|
2
|
绞碎牛肉
|
7.5
|
53
|
5
|
生猪
|
8.7
|
55
|
6
|
肉鸡
|
20.0
|
51
|
12
|
绞碎鸡肉
|
44.6
|
53
|
26
|
绞碎火鸡肉
|
49.9
|
53
|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