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夫山泉事件

时间: 2020-10-22


[注1]

【农夫山泉事件概述】

      自2013年3月以来,农夫山泉接二连三被曝出质量问题,先后被曝出喝出出厂日期不同颜色迥异、黑色不明物、棕色漂浮物、“水源地垃圾围城”以及生产标准浙江标准广东用等消息,引起业内外人士和广大消费者的诸多质疑。早些时候,农夫山泉也被爆出“含有虫卵”、茶饮料存在“色差”等质量事件,可谓“麻烦不断”,引发社会热议。

问题1:出厂日期不同颜色迥异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据消费者爆料,在北京朝阳区的一家超市销售两种颜色差距颇大的农夫山泉牌“东方树叶调味乌龙茶饮料”。经对比,这两种不同颜色的乌龙茶所贴的标签说明都一样,它们都是由农夫山泉出产,除了颜色外,没有任何区别。既然执行的是同一产品标准、并且处于完全密封的状态,那它们的颜色为什么会不同?这种现象是正常的吗?继续饮用安全吗? 农夫山泉客服称其产品茶叶自然提取而得,茶汤颜色来自于茶叶天然成分茶多酚一些物质,受外界环境温度影响是会导致颜色变化的,这是不影响饮用的。茶的颜色不一样是由于生产日期不一样。

    然而,这样的解释却与专家的看法大相径庭。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卫生学系副教授莫宝庆表示,一般来讲,茶多酚和茶色素在空气中容易被氧化,但是如果把茶泡出来以后迅速隔氧,一般来说,茶叶变深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小。茶多酚又称茶鞣或茶单宁,是茶叶中多酚类物质的总称,是形成茶叶色香味的主要成份之一,也是茶叶中有保健功能的主要成份。因具有抗辐射、抗衰老、抑制癌细胞、消毒杀菌的独特作用而备受推崇,可谓是茶的精髓所在。可是,有些生产厂家为了产品的销量而故意将茶中茶多酚的含量进行了抽取。这些淡的颜色,在茶的制作过程中也是可能做到的。第一个可以用少量的茶叶、多量的水来泡可能颜色会淡。第二个如果在这里适当的抽掉一点茶多酚茶色素,多放一点水的话,就可能变成深色的。

  由此可见,乌龙茶的颜色出现巨大差距,很可能是由于茶汤内茶多酚的含量差距过大而造成的。农夫山泉这款乌龙茶背后的标签清楚的写着“茶多酚含量≥260mg/kg,产品执行的标准是

GB/T21733-2008

。根据该标准,乌龙茶的茶多酚含量应该是≥400 mg/kg,而农夫山泉的这款茶茶多酚含量明显低于标准中的规定。

 

问题2:黑色不明物以及水源地垃圾围城

     3月8日,有消费者向21世纪网反映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3月22日中国广播网报道宁夏消费者王先生在3月11号购买了一瓶550ml装的农夫山泉,第二天正要打开喝时,突然发现瓶中有不少棕红色的漂浮物,水看着还有些浑浊。发生的两起“质量门”事故的湖北丹江口水源地引起了21世纪网的注意。据该网3月25日报道,经过实地调查发现,农夫山泉水源污染惊人,俨然“垃圾围城”之势。而农夫山泉用焚烧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垃圾,其焚化后渗入水中对水质的影响令人担忧。

    目前,农夫山泉在全国共有四个水源地,分别位于浙江千岛湖、湖北丹江口、广东万绿湖和吉林长白山。21世纪网此次实地调查行动的目的地,系此次问题产品的原产地--湖北丹江口市胡家岭。调查结果令人十分震惊,在风景秀丽的丹江口水库背后,掩藏的是农夫山泉水源惊人的污染。

    21世纪网发现,在农夫山泉取水点周边水域岸上,遍是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其中不乏大量疑似医用废弃药瓶,俨然"垃圾围城"之势,让人产生误入垃圾掩埋场的感觉。而农夫山泉用焚烧的方式来处理这些垃圾,其焚化后渗入水中对水质的影响不免令人担忧。然而,农夫山泉厂区人员却表示,生活垃圾对水质影响不大,犹如"米饭中的沙粒".

    此外,21世纪网还发现,取水点附近的水域遍布着许多当地渔民的养殖场,渔民对使用各种饲料毫不讳言,亦不否认饲料中的各种添加物可能造成的污染;此外,厂区附近甚至还有造船码头,其作业所需的各种金属和油漆亦对水质造成严重威胁;而农夫山泉自身亦违反规定偷偷的向库区排放废水。

    面对21世纪网的报道,农夫山泉在其官方微博上公布了其四处水源地对应工厂产品的五项检测指标:

 农夫山泉官方微博截图 

问题3:被指生产标准不如自来水  
    《京华时报》报道,农夫山泉被指责所生产产品执行标准不严格,存在浙江标准广东用、采用标准低于国标等现象。媒体报道指出,广东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为

DB44/116-2000

,而在原产地为广东省河源万绿湖的农夫山泉外包装上,显示其执行的产品标准为

DB33/383-2005

,仍为浙江地方标准。也有人把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执行的浙江地方标准“

DB33383-2005

瓶装饮用天然水”与国标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对比,发现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中关于有害物质的限量甚至宽松于自来水。农夫山泉在广东生产,采用的是浙江标准。根据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广东省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广东的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多名律师表示,农夫山泉广东公司弃用广东标准,采取浙江标准的行为已涉嫌违反食品安全规定。

 

    另据媒体曝光,目前农夫山泉执行的浙江“

DB33/383-2005

”标准的起草单位仅有农夫山泉一家饮用水生产企业参与。据该标准显示,起草单位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而在广东“

DB44/116-2000

”标准中,一共有3家饮用水和饮料企业参与制定。事实上,这份现行的浙江地方标准,不仅远远不及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且即使与浙江过去的标准相比,也略显逊色。如2002年标准中,镉指标为0.005mg/L,现行标准比旧标准要放宽一倍。而在微生物检测方面,2002年标准中对成品水中的霉菌和酵母菌的检测要求为“不得检出”,而在2005年标准中,该要求被改为“霉菌10cfu/ml,酵母10cfu/ml”。

 

饮用天然水浙江标准与广东标准对比表(部分)

 

检测指标 单位 浙江标准DB33/383-2005 广东标准DB44/116-2000 备注
PH值 - 5.5-8.5 6.5-8.5 -
色度 ≤10 ≤5 不呈现他色
浊度 ≤3 ≤1 -
肉眼可见物 -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
mg/L ≤0.05(六价) ≤0.01 有害物质
mg/L ≤0.05(总砷) ≤0.01 有害物质
mg/L ≤0.01 ≤0.005 有害物质
氰化物 mg/L ≤0.05 ≤0.002 有害物质
四氯化碳 mg/L ≤0.002 ≤0.001 有害物质
亚硝酸盐 mg/L ≤0.005 ≤0.002 有害物质
菌落总数 cfu/mL ≤50 ≤20 -
霉菌、酵母菌 cfu/mL 各≤10 不得检出 未定
硝酸盐 mg/L ≤45 ≤20 限量指标
mg/L ≤0.05 ≤0.01 限量指标

 

  【各方回应】

    农夫山泉公司4月11日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表长微博,对《农夫山泉被指标准不如自来水》、《农夫山泉自订产品标准,允许霉菌存在》等报道进行回应。回应表示,第一,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的产品品质始终高于国家现有的任何饮用水标准,远远优于现行的自来水标准,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农夫山泉产品的砷、镉含量低于检测限值,含量低至无法检出。霉菌和酵母菌亦均无法检出。第二,农夫山泉一系列报道是华润怡宝蓄意策划的。

    针对农夫山泉“幕后蓄意策划者”的指责,华润怡宝食品饮料(深圳)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我司从未以任何方式对农夫山泉声明中所提到的做法予以任何形式的参与;作为一家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我司一贯反对任何企业不正视自身问题、推卸自身责任,通过利用媒体转移公众视线将自身危机转嫁给竞争对手的任何行为;我司保留对农夫山泉采取法律行动的一切权利。”

    而中国民族卫生协会健康饮水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马锦亚向《京华时报》记者确认,农夫山泉执行的标准的确不如自来水标准。他表示,任何瓶装水企业都必须以国家强制性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为底线,若不能执行则有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之嫌。

    农夫山泉新浪官方微博4月12日再次发布了“关于质量与标准的声明”。声明称,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同时满足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

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DB33/383-2005

浙江饮用天然水标准。媒体报道中指责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浙江标准低于广东标准或国家标准,是“不严谨不科学的”。事实上,

DB33/383-2005

浙江饮用天然水标准规定甲苯含量≤0.1 mg/L,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甲苯含量≤0.7mg/L,而DB44/116-2000广东饮用天然净水标准则未做规定。可见,就一两项指标就判定整个标准谁高谁低是毫无依据的。

 

    就在农夫山泉质量门愈演愈烈之际,东方财富网4月15日就此话题展开网络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截止到4月15日下午13:20分,共有8409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69%网友相信农夫山泉标准低于自来水标准;仅8.3%网友站在农夫山泉一边,认为农夫山泉标准不会低于自来水标准;其余22.7%网友表示说不清。

    而在被问及以后会否继续饮用农夫山泉时,有高达86.9%网友果断表示不会再饮用;仅13.1%网友表示还会继续饮用。 

    4月15日,陷入“标准门”的农夫山泉现在又被告上了法庭。广州消费者以“农夫山泉在广州销售的产品不执行广州地方标准”为由起诉农夫山泉;同一天,被农夫山泉指控“幕后黑手”的华润怡宝也将农夫山泉告上法庭。
    《法制日报》4月15日报道,针对近日媒体披露的广东水源地生产的农夫山泉却执行浙江省的地方标准、而浙江标准明显低于广东标准一事,广州消费者杨先生将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起诉至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被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水为由,要求退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十倍赔偿。越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针对农夫山泉连续指责华润怡宝是最近系列风波的“幕后推手”一事,华润怡宝昨天下午通过官方微博发表声明,称已将农夫山泉告上法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于4月15日正式受理此案。该声明指出,“农夫山泉接连声称最近被媒体披露的自身产品问题的报道为华润怡宝蓄意策划,并称华润怡宝利用民众对食品安全和环境的恐慌作为行销手段。上述言论不仅通过社会化媒体被大量转发,还被全国各大主流媒体及门户网站进行了连续报道,对华润怡宝的名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华润怡宝据此认为农夫山泉已侵害其名誉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4月16日,农夫山泉第四次发表声明:向公众公告千岛湖、丹江口、万绿湖、长白山四处水源地产品对照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来水标准)全套106项检测指标和31项内控指标共计137项的检测报告。农夫山泉产品全套检测结果全面优于GB5749-2006国家自来水标准。其中21项指标优于国标12-1000倍。
    “农夫山泉产品全套106项检测指标和31项内控指标,共计137项指标的检测报告原本是企业的机密,尤其是31项内控指标是农夫山泉的核心技术,但今天为了洗刷冤情,为了自救,不得不公布于众,这完全是被《京华时报》、华润怡宝所逼迫。”

 检测结果对照表部分截图

    4月20日,浙江省卫生厅发布《关于对媒体反映瓶装饮用天然水适用标准情况的说明》,对浙江省瓶装饮用天然水适用标准进行说明和解释,明确表述“当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应自行废止。”。该声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修改单,适用于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我们认为瓶(桶)装饮用水已有强制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因此,不需要再行制定瓶装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瓶装饮用天然水》(DB 33/383-2005)是浙江省质监局在2002年组织制定、2005年进行修订的产品质量标准。该地方标准在2005年修订时,其中卫生指标执行《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200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在1月和9月批准发布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的两次修改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精神,我们认为《瓶装饮用天然水》(DB 33/383-2005)中的安全相关指标不得与国家标准相违背。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因此,我们认为,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仅适用于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在浙江省范围内的生产行为。
 
四、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三定”方案,我厅承担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职责,2011年1月从省质监局接收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的相关工作。本次事件发生后,我厅高度重视,多次与食品质量监管部门沟通。根据我厅职责,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是根据国家卫生与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标准清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解决其中有关食品安全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2013年5月2日,北京市桶装饮用水销售行业协会下发《关于建议北京市桶装饮用水行业销售企业对“农夫山泉”品牌桶装水进行下架处理的通知》,要求北京市桶装饮用水行业各销售企业即刻对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产品做下架处理。通知指出:鉴于近日由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农夫山泉品牌饮用水,由媒体曝光出现了多重质量标准问题,不仅涉嫌违反《国家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还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从而造成了极大社会反响。经协会多方调查取证,查明农夫山泉品牌桶装饮用水在北京市销售期间,未向本市政府主管单位和销售企业提供任何在北京地区生产的农夫山泉品牌桶装饮用水的产品标准和相关产品合格资质证明文件。为切实维护北京市地区桶装饮用水销售市场稳定发展和广大销售企业、桶装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桶装饮用水各销售企业即刻对“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产品做下架处理,并做好对桶装饮用水消费者的说明和解答工作准备;各桶装饮用水销售企业,要妥善保留好农夫山泉桶装饮用水生产厂商与自身单位签订的相关销售协议和所有相关证明文件,以备通过相关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2013年5月6日,农夫山泉先是在官方微博中称,已经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京华时报》赔偿名誉权损失6000万元。记者随即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核实得知,农夫山泉确实已经向该法院递交诉讼材料,目前该案尚在立案审查中。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在七日内答复是否立案。

    同日下午3点左右,农夫山泉又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此前《京华时报》的报道。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就外界质疑的标准问题重申,农夫山泉执行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和美国FDA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

    针对为什么选择在标签上标示浙江省的地方标准、农夫山泉各地工厂以浙江省的地方标准生产是否合法等问题,钟睒睒回答称,农夫山泉执行地方标准并不等于只执行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两方面,在卫生标准方面,农夫山泉执行的是国家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在质量标准方面,中科院称国家食品质量标准正在制定过程中,农夫山泉执行的是浙江省地方标准DB383,而这个地方标准相比各个地方标准均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

    “农夫山泉执行的DB33/383是包装饮用水标准中指标数最多的标准,项目数为57项,高于其他标准检测项目。农夫山泉内控标准远远高于国家标准,也优于美国FDA瓶装饮用水质量标准。”钟睒睒表示,农夫山泉同时执行国家强制的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

及浙江省地方质量标准

DB33/383-2005

还接受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管理。

 

    而对于农夫山泉为何在标签上标示浙江省的地方标准

DB33/383

,农夫山泉解释称,根据卫生部2012年2月3日发布的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应当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可以不标示年代号。“产品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由此可见,企业可以自主地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标示各级安全标准或质量标准。”农夫山泉方面表示,一般企业都会选择标示质量标准。一方面,安全标准是国家的强制标准,即使不标示在标签上,企业也必须执行。另一方面,从执行的质量标准上能体现出产品质量特性。

 

    此外,对于各地生产工厂采用浙江省地方标准的问题,农夫山泉称,根据2009年6月10日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该《办法》的出台显示了国家正引导委托加工企业实行统一的标准。

    农夫山泉方面表示,“上述 《办法》明确了即使是适用范围更小的企业标准,只需要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即可用于全国的委托加工,而地方标准需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更加公开透明。”

    此外,钟睒睒还宣布已关闭北京桶装水工厂,对于10万北京用户将给予一定补偿。对于关闭工厂的原因,钟睒睒在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否认与质量有关。

    钟睒睒对行业协会要求农夫山泉在北京市场下架一事表示不满,称协会没有权力下架一个企业的产品。并表示从5月6日开始,农夫山泉关闭在北京的桶装水工厂。对于北京桶装水厂停产的原因,农夫山泉在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否认与质量有关,称北京的市场环境不适合农夫山泉,“不可能让一个企业在这样的环境之下生产,员工们不能以正常的心智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农夫山泉的尊严比金钱更重要。”
    对于10万北京用户的饮水问题,钟睒睒表示,农夫山泉会在3个月之内,由全国各地的4升装共20升(5瓶共20升)来换取19升,“不让消费者受损失。”记者了解到,目前市场上19升的一桶水是20元,5瓶4升装是35块钱(每瓶7元),这意味着农夫山泉决定“高价换水”,以补偿消费者。

    5月7日晚,浙江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发出《关于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指出,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浙江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共有4项,都是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既有食品质量标准,也有食品卫生标准。分别是:《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规定了瓶装饮用纯净水的质量要求;《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规定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的卫生要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规定了除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之外的其他包装饮用水的卫生要求。以上国家标准的卫生安全要求基本涵盖所有包装饮用水。

  二、在国家包装饮用水通用安全标准出台之前,我省继续按照国标地标并行、就高标准原则执行。

  依据《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在执行我省现行的《瓶装饮用天然水》地方标准(DB33/383)的基础上,重申瓶装饮用天然水生产应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是:浑浊度1NTU,总砷(As)0.01mg/L,镉(Cd)0.005mg/L,总α放射性0.5Bq/L,溴酸盐10g/L。

  三、省卫生厅、省质监局已联合行文,要求各地依法加强对瓶装饮用天然水的安全监管。

  四、省卫生厅将按照国家卫生与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加快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

【深度解析:我国的饮用水标准】

      对于货架上琳琅满目的瓶(桶)装水,消费者很少注意其产品标准。但如果用心一查,就会发现,标准五花八门,有执行国家标准的,比如昆仑山天然雪山矿泉水的产品标准号为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有执行地方标准的,如农夫山泉天然水的产品标准号为DB33/383-2005;还有执行企业标准的,如康师傅矿物质水的产品标准号是Q/14A0240S……

 

     农夫山泉陷入“标准门”,引起业界及很多普通消费者的关注。之前,很多人认为所有的瓶装水都是矿泉水。事实上,目前市面上的瓶装水有矿泉水、纯净水、矿物质水、饮用天然水、蒸馏水等多种类型。不同的瓶装水,在水源、加工工艺以及水成分上都存在巨大差距。那么我国的瓶装水究竟应该依据什么标准呢?

    在我国,饮用水主要包括生活饮用水包装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是指供居民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对应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即自来水标准),该标准已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则指的是采用瓶、桶包装的饮用水,目前按照食品管理。尽管包装饮用水由于加工、运输、储存不同于生活饮用水,因此不完全适用于G B5749-2006,但GB 5749-2006是最基本的饮用水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由此可见,现在虽然包装饮用水标准有点乱,但至少也应达到自来水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我国包装饮用水标准涉及国家、地方和企业标准,包括食品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其中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适用于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矿物质水、其他天然饮用水、其他包装饮用水。农夫山泉在其包装上明确表示,其瓶装水属于饮用天然水,因此必须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由于该标准所列的各项指标均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所以,日常生活中,我们所选购的瓶装水,其水质至少要优于家中的自来水。

 

    除此之外,我国专门针对某种类型瓶装水产品的国家质量标准还有两部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其他类型的瓶装水尚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仅分别制定了地方标准或是企业标准。比如天然水,行业尚无统一的质量类国家标准,主要由企业依照各地方标准进行生产;其他如弱碱水、沙漠水、富氧水、富氢水等商家新推出的概念水,则主要依照企业标准进行生产。

 

    而从水源地勘察评价、水源防护、水源地监测、矿物质及微量元素界限指标、加工工艺等多方面、全方位进行规范的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

,被业内认为是目前国内最完善、健全、科学、规范的标准体系。

 

    对于饮用水内的矿物质及微量元素,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给出了明确的界限指标,要求必须在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中满足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标准。天然存在的矿物质及微量元素均衡、稳定,能够更好地补充人体所需的营养。比如,锶和硅(硅在水中呈偏硅酸形态易被人体吸收)都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是形成骨骼、牙齿、软骨、结缔组织的必需成分,能有效维持人体电解质和生理机能,有良好的软化血管、保持血管壁弹性作用,对动脉硬化、心血管和心脏疾病能起到明显的缓解作用,还可以促进骨骼发育成长。

    对于有害元素的项目规范,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国家标准要求更加严苛,比如对氰化物的限值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的五分之一,镉的限值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限值的五分之三。

 

    值得注意的是,矿泉水和纯净水的国家标准,均参考了国际标准。其中,矿泉水国标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天然矿泉水法典标准》,纯净水国标则参考了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1993年发布的瓶装水的修订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该标准实施后,将替代现行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

 

【相关规定和标准】

  • 茶饮料GB/T21733-2008

  •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

  •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

  • 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

  • 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2008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7号

  • 《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制修订意见的函》.rar

  •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doc

  •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116-2000瓶装饮用天然净水.pdf

  •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S44001-2011饮用天然山泉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