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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指条例、指令和决定等类别的欧盟法律文件。而从习惯上,依据欧盟委员会1985年发布的《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的分类原则,将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实现商品自由流通的技术协调措施(技术法规)分为行业技术协调措施(旧方法指令)和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新方法指令),并由此构成欧盟的技术法规体系。
1. 旧方法指令
鉴于在1985年以前,欧共体已在食品、化学品、机动车和药品等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业制定了大量的技术协调指令,因此欧共体决定在这些行业继续采用“旧方法”,对每件产品或每个零部件制定具体细节的技术协调措施。
旧方法指令有如下特点:
2. 新方法指令
新方法指令是欧盟理事会依据《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的。它适用于那些在各成员国中具有不同的技术法规,并且具有非常相似的技术特性,因而能对所有产品提出基本要求的产品类别。
众所周知,欧盟的新方法指令的实施采用了欧洲标准的方法,即在技术法规中引用标准。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立法仅规定产品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把协调统一限制在最低限度,而将制定用于技术协调的技术规范的任务交给欧洲标准化组织完成。欧盟理事会为实施《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议》先后批准了25个指令,这些指令被称为新方法指令。新方法指令使各成员国在保证商品自由流通中所必须达到基本要求的差异减少,从而推动了欧盟技术法规协调进程的加快。
为了使新方法指令更有效地实施,欧盟理事会于1989年12月21日通过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90/C 10/01决议。该决议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指明的合格评定方法。
1993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模式以及加贴和使用CE标志规则的93/465/EEC决定,以及关于CE标志的指令93/68/EEC。这两份文件对合格评定全球方法决议作了补充,规定了在新方法指令中要采用的合格评定的指导原则和具体程序,还对加贴和使用CE 标志制定了规则,并提出在技术协调指令中所要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模式,同时对以前的一些新方法指令进行了修订。
上述几个文件是欧盟为消除内部技术性贸易壁垒,制定新方法指令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性文件。此外,为了使新方法指令得到有效的实施,欧盟还建立了市场监督机制,提出了产品投放市场后市场监督所应遵循的原则及监督的具体方法。
为加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的监管,规范CE标志的使用,2008年8月13日,欧盟官方公报(OJ)刊登了条例(EC) No 765/2008和决定768/2008/EC,其中(EC) No 765/2008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两个法规和新方法指令是牢牢捆绑在一起的。在条例(EC) No 765/2008中,它直接授权海关相关权力,当发现产品具有严重风险、缺乏相关证书和技术文档、CE标志未正确加贴等情况时,海关可以暂时对其扣押,并告知市场监管机构。此外,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它要求最高可负刑事责任。
决定768/2008/EC是条例(EC) No 765/2008的补充,详细规定了CE标志的加贴要求、EC合格声明的模板以及制造商、进口税、授权代表和经销商的义务。
由此可见,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产品要求更加严格。上述两个法规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现有认可和市场监管制度的效率和透明度,并确定了今后新方法指令修订的方向。
关于新方法指令的更详细信息,可参考欧盟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