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管理体制

时间: 2021-08-26


  20世纪50年代,欧共体开始了经济一体化进程。1968年7月,欧共体实现了关税同盟,1993年欧共体基本建立了欧洲统一大市场。1999年1月1日,欧洲单一货币正式启动,标志着欧共体经济货币联盟的建立。

  在50多年的一体化进程中,欧盟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共同政策。其中,与贸易密切相关的主要有:共同贸易政策、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和共同消费者保护政策等。

  1. 贸易管理部门 

  欧盟独享共同贸易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 CCP)管辖权。欧盟各机构在共同贸易政策中承担不同职能。欧委会具有立法倡议权和政策执行权等“实权”,负责处理具体多双边贸易事务,向部长理事会和议会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理事会代表欧盟各成员国,审批通过法律法规和发布贸易政策指令。欧洲议会代表公民,就有关贸易政策问题进行质询。《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权力上升,在共同贸易政策部分领域与部长理事会拥有共决权,有权审批欧盟对外签署的贸易投资协定,并就欧盟重大贸易投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欧盟法院负责监督欧盟法律实施,解决争端并进行司法解释。

  在欧委会内部,贸易总司(DG TRADE)专门负责欧盟贸易事务。贸易总司下设8个司,分别负责水平议题和双边经贸关系等问题,与中国经贸关系由C司负责,贸易救济措施由H司负责,投资、服务、政府采购和知识产权保护由B司负责,WTO事务由F 司负责。

  2. 贸易管理体制

  在进口管理方面,欧盟的主要法律是《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条例》((EC) No 3285/94)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条例》((EC) No 519/94)。此外,《关于建立管理数量配额的共同体程序的条例》((EC) No 520/94)及其实施条例(EC) No 738/94,是欧盟实行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内容包括相关进口配额分配办法、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原则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行政决定程序等。

  在出口管理方面,主要法律是《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的(EEC)2603/69号法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3911/92号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EEC)2455/92号法规》、《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EEC)2455/92号决定》、《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EC)77/2001号决定》、《关于设定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EC)3846/87号法规》以及《关于建立两用产品及技术出口控制体系的(EC)1183/2007号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