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汽车的减排规定

时间: 2021-08-26


  为减少轻型车辆二氧化碳排放,2009年6月5日欧盟在OJ上公布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443/2009,规定了新客车的排放性能标准。该条例旨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有助于欧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20年欧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20%),以及其对抗气候变化的政策。依据此条例及其相关条款,2011年欧盟公布了若干与轻型汽车减排相关的条例。

  (1) (EU) No 63/2011
  2011年1月27日,欧盟在OJ上公布了条例(EU) No 63/2011。该条例依照(EC) No 443/2009的第11条,规定了从特定的二氧化碳排放目标中申请减少的详细规定,如对于小排量和微型汽车。
  (2) (EU) No 510/2011
  2011年5月31日,欧盟在OJ上公布了条例(EU)No 510/2011,规定轻型汽车的CO2排放标准,并以此作为欧盟降低轻型汽车CO2排量综合措施的一部分。公路运输包括轻型汽车的CO2排量位居第二,如果这些车辆的数量继续增加,将使其他部门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结果大打折扣。为此,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443/2009,欧盟委员会与理事会在欧盟层面制定了轻型汽车的CO2排放标准。轻型汽车的CO2排放标准规定了其排放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新的轻型汽车的CO2平均排放目标设为175 g/km,并从2020年起,将该目标值降低至143 g/km。
  该条例适用于两类机动车:一是指令2007/46/EC附录2定义的质量不得超过2610 kg的N1类机动车;二是根据法规(EC) No 715/2007扩展其型式认证的、首次在欧盟登记、并且未曾在欧盟外的国家登记的N1类机动车。该条例不适用于指令2007/46/EC附录2的A部分第5条定义的特殊用途的机动车。
  制造商必须确保其注册的车辆达到极限值曲线规定的平均目标。该要求是逐步采用的,并且确定每个制造商的新的轻型汽车的注册比例为:2014年75%,2015年75%,2016年80%,2017年100%。如果轻型汽车使用含85%乙醇的汽油,则从2015年12月31日起,其排放目标应降低5%,但成员国至少应有30%的汽车加油站提供此类汽油。
  二氧化碳限值基于对于质量较高的车辆允许更高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的极限值曲线。如果制造商的平均二氧化化碳排放超过一定数量的以g/km表示的极限值曲线,必须支付超标排放附加费。该附加费是由超标的g/km乘以售出的车的数量乘以附加费标准计算的。在2019年以前附加费标准分阶段计算:当超排放量≤1 g/km时,每克5欧元;当超排放量在1~2 g/km之间时,每克15欧元;当超排放量在2~3 g/km之间时,每克25欧元;其后为每克95欧元。从2019年起将应用每一超标克数95欧元的附加费。
  制造商可以采用分摊的方式来达到共同的目标。如果制造商每年在欧盟注册的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小于22000辆,则可申请减损CO2排放目标。排放量极低的车辆(低于50 g/km)将给予额外奖励,据此2014年1辆低排放车辆将计为3.5辆车、2016年将计为2.5辆车、2017年将计为1.5辆车,2018年起计为1辆。如果制造商在其车辆上配备的创新技术(生态创新)在型式批准测试下不能证明其二氧化碳减排效果,其可以为其车辆获准平均最高7克/千米的排放配额。
  当新的轻型汽车的CO2排量小于50 g/km时(每家生厂商计入计算的此类新的轻型汽车的数量不得超过25000辆),计算平均具体CO2排放目标时,2014年起每1辆此类新的轻型汽车,可计为3.5辆普通轻型汽车,2016年起计为2.5辆,2017年起计为1.5辆,2018年起计为1辆。
  (3) (EU) No 725/2011

  2011年7月26日,欧盟在OJ上公布了条例(EU) No 725/2011。该条例依照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443/2009,规定了减少客车二氧化碳排放的创新技术的批准和认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