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有关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义务是什么?

时间: 2020-09-18


    《TBT协定》第2条和第5条规定了与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通报义务。此外,TBT委员会提出了通报的详细程序。TBT委员会定期重申履行通报条款的重要性,因为通报对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并为各成员提供了影响其他成员最终要求的机会。
    按照《TBT协定》第10.10条规定,应由各成员指定一单独的中央政府机构负责所有与通报程序相关的问题,附件3中包含的问题除外。当通报的责任由几个中央政府机构分担时,要求各成员提供完整而明确的有关每个机构职责范围的信息。
    同时,协定还要求各成员履行各成员中央政府直属的有关地方政府措施的通报义务。但是,当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与中央政府机构已通报的措施“实质上相同”时,不再要求进行通报。

    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各成员应通报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 相关的国际标准不存在或拟议措施的技术内容与该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有很大的差别;
  • 拟议措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可能有显著的影响。

    为了保证在决定是否通报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提案的过程中所使用方法的一致性,TBT委员会明确定义了“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委员会认为“对其他成员的贸易产生重大影响”这一概念应该既包括进口增加影响,也包括进口减少影响,只要这种影响是重大的。
    当已经出现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或国家安全方面的紧急问题或有这些问题出现的威胁时,协定还为各成员提供了省略在关于通报的一般条款中规定的某些步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