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采标标志应办理那些手续?

时间: 2020-09-18


    国家对采标标志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和公布制度。当企业对于符合采标标志条件的产品,决定使用采标标志后3日内,应先经过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直有关厅局审查,然后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采标标志的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受理备案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 采标标志备案报告表(一式四份)。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执行的我国标准、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质量达标情况及表中设置的其它内容。
  • 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一式二份)。若属采标的企业标准必须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省级标准化或有关技术机构提供的采标水平认可证明。
  • 被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和中译本(各一式二份)。
  • 产品质量达标并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a. 地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b. 企业近期连续三批自检报告或采标注册证书(各一式一份)。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受理备案部门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企业即可在产品或其包装、标识、标签、产品说明书上使用采标标志。同时,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报纸和杂志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