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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WTO的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
关贸总协定专门为缔约方实施总协定规则的一般例外情况做了规定,即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总协定条款所载明的义务相背离或不符合以下情况的措施:
(1)为保障人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2)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3)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4)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金银的措施;
(5)有关劳改产品的措施;
(6)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经济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
(7)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的必需的措施;
(8)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9)如果国际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
在保证国家安全方面,缔约方可采取符合下列情况行动:
(1)不向其他缔约方提供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有关资料;
(2)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采取的行动,包括有关裂变材料及提供裂变材料的原料、武器弹药、军火贸易或直接和间接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
(3)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