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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FCS体系,即电子电气设备及元件的合格评定证书互认;FCS在CB-FCS体系中代表完全认证计划(Full Certification Scheme)。
CB-FCS的目标是在世界上提供最为全面的产品认证。
CB-FCS的运作是基于成员作为国家和国际层面认证电子产品的基础而颁发的合格评定证书(CACs)的互认。
CB-FCS远不止型式测试。CB-FCS的成员认可制造商质量体系,该体系包括生产认证产品的工厂的监督方法。另外,颁布合格评定证书的CB-FCS成员将建立一个后续计划,该计划确保产品设计及构造的一致性,同时也满足CB-FCS成员在国家层面接收认证文档的要求。
CB-FCS是CB体系的延伸,是任何一个成员NCB可以采用的另外一种选择。
在CB体系与CB-FCS体系的区别中,以下六点十分关键:
程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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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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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FCS 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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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结果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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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A发布检测报告(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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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A发布合格评定报告(CAR)+国家差异+最初产品制造工厂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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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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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B可能为额外的认证或检测要求附加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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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B不能要求附加样本,除非国家差异不被覆盖、检测缺失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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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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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B可能执行附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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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B不应该重复检测,除非报告包含错误或国家差异没有被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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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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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B可能承认零件,如果其根据IEC标准获得认证;根据机构B的要求进行测试;作为整体零件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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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B应该承认机构A检测的零件,如果后者在IECEE体系中被承认为该零件的颁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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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间的双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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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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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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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单位的审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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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基于NCB程序的体系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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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与ISO9001:2000对等的CB-FCS 102 审核制造商质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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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件:
更多信息请登陆CB-FCS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