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TBT预警防控平台
——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
1. 主管部门
香港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职能部门是食物环境卫生署,该署是负责实施食物安全监管政策和执行有关法例的政府部门。其工作包括行使《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中第62(1)条所赋予的权力,从各入口检查站的入口食物中抽取样本作细菌和化学检验等分析,确保食物安全。
2. 相关条例
3. 合格评定机制
4. 标准
本地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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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的国际标准/地区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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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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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厘定的食物内兽药残余――“最高残余限量”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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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内甜味剂规例》(以前称《食物搀杂(人造糖)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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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内甜味剂规例》列出的经准许的甜味剂名单于2003年12月19日修订,以配合食品法典委员会订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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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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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订明的准许加进炼奶、淡奶、牛油或忌廉的添加剂类别,以及有关标示添加剂的规定,已分别于2004年7月9日及2004年12月6日修订,以配合食品法典委员会订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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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食物内防腐剂(修订)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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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内防腐剂规例》中列出的经准许的抗氧化剂名单于2005年12月23日修订,以配合食品法典委员会订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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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食物入口管制及安全指引
基于公共卫生理由,香港政府对进口食物施加规定。某些高危进口食物,例如牛奶、奶类制品、冰冻甜食、野味、肉类和家禽等均受到《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附属法例所监管。进口野味须事先获得本署的批准,而进口肉类和家禽则仅限于本署所认可的来源地。为方便付运食物的发放,入口商最好能够提供出口国家的卫生当局所签发的官方卫生证明书。
负责人员与内地有关当局磋商后,所有进口蔬菜均附有识别标签及使用杀虫剂报告单。蔬菜样本从运载的货车收集后,会在文锦渡食品管制中心进行检验残留杀虫剂。活的食用牲口也须在文锦渡、批发市场及屠房接受检查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