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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和《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是香港主要的玩具法规。在香港销售的玩具及儿童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它们的相关规定。这两个法规的主要负责机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香港海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负责制订与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有关的政策;香港海关负责执行《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管理在香港供应的玩具及儿童产品的安全。
1.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根据《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第424章)规定,有关玩具的制造商、进口商及供应商必须确保其供应的商品安全,凡供应香港使用的玩具,均须符合以下三套安全标准其中最少一套所载的每一条适用规定,才可进入香港玩具市场,否则即为违法行为。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相关要求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下面为三套安全标准:
(1) 国际玩具自律安全标准;
(2) 欧洲EN 71系列标准:
(3) 玩具安全的用户安全规范 ASTM F 963-2007。
2.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规例》(第424B章)已1998年4月生效。该规例规定,在玩具及儿童产品的显眼位置、产品的任何包装、加于包装上的标签,或附于包装内的文件上:
玩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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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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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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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测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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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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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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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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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含量、机械物理及燃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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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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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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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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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含量、机械物理及燃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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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胶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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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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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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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含量、机械物理及燃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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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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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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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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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含量、机械物理及燃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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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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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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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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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属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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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信息参考源:Intertek天祥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