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员会

时间: 2020-10-21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4月。当时适值物价急涨,市民对商人牟取暴利的所为一致认为有需要采取遏止的行动。委员会的主要财政来源为政府的资助,然而在制定及执行政策方面则不受干预而具有自主权。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在1977年7月15日开始颁布施行。委员会正式成为法定团体,法例阐明委员会的职能,其委员及雇员因公秉诚办理事务时,受到条例保障,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消费者委员会条例》明确了该会的职能:

  • 收集、接收及传递有关货品、服务及不动产的资讯;
  • 接受及审查货品和服务消费者、及购买、抵押承租不动产人的投诉,并向他们提供意见;
  • 根据所得资料采取相应行动,包括向政府或任何公职人员提供意见;
  • 鼓励商业及专业团体拟订工作守则,规管属下会员的活动;
  • 承担任何经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审批的其他职能。